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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教师用扫帚抽打体罚学生 全县开展师风整治活动

大律师网 2017-04-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针对山西省临汾市隰县第一小学教师体罚学生致其受伤一事,隰县新闻中心12日对记者表示,经相关部门调查,该事件属实,目前,已解除涉事老师的工作关系,对相关责任人将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
  针对山西省临汾市隰县第一小学教师体罚学生致其受伤一事,隰县新闻中心12日对记者表示,经相关部门调查,该事件属实,目前,已解除涉事老师的工作关系,对相关责任人将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4月7日,隰县第一小学教师体罚学生致其受伤事件发生后,隰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彻查此事,积极治疗受伤学生,并责成该县教科局和公安局联合成立事件处置组进驻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事件发生在4月7日下午第一节课。当时,四(4)班语文教师李某在上课中因学生张某没有完成学习任务,在与学生的交流中情绪激动,用笤帚把多次打该生的臀部和腿部,并指令其他学生用笤帚把打该生,造成了该生臀部、腿部皮肤大面积发紫、瘀血。

  事情发生后,当天晚上,李某及其爱人到该生家中进行了看望并道歉。8日早晨,李某将此事向学校汇报,校长马上责令李某带孩子去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随即安排学校有关领导去医院看望孩子,并和家长进行了沟通。因县医院对孩子的伤势诊治办法为观察、敷药,学校建议去山西省城医院进行诊治。目前,学校派专人负责陪同孩子和家长在山西省城医院治疗。

  隰县教科局称,当前已责令学校解聘涉事教师李某,对相关责任人将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成专人与被殴打学生的家长及时沟通,做好该学生的就医检查和心理疏导工作。同时,全县开展以师德师风为主要内容的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教师体罚学生是其法制观念淡薄,心怀侥幸心理的表现。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毕竟不懂事。然而人们对教育孩子的态度又是复杂的,家长往往会对教师说,孩子要是不听话,你就尽管打,但当教师真的打了他的孩子后,他的态度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样子。所以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加强法制观念,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显得尤为重要。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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