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陈家委躺在红楼医院骨科45床的病床上,表情痛苦。一旁的丈夫李国不断自责,一周前,将妻子撞成重伤的正是他。
一年前,陈家委和丈夫借款买了叉车,本想着逐渐还清欠款,日子一天天能改善,哪料意外发生。4月5日上午,陈家委在九龙坡金凤物流市场学开自家叉车,将车卡在路中间后无法倒退,于是喊来丈夫帮忙。此时,赶着返回门市部的丈夫连忙上车,左右环顾一圈后便开始启动叉车。很快,惨叫声从车后传出,“赶快停下!车后有人,你撞人了!”市场内,众人惊恐大喊。
李国下车后才发现,妻子已被叉车碾压,最后在众人合力之下才将其救出,送往重庆红楼医院治疗。据主治医生程良坤介绍,陈家委除右外踝骨折等下肢多处骨折外,右内踝皮肤有存在撕脱伤并皮肤缺损伤,伤情严重。
一句解答:在这里,“家庭成员”并非看血缘关系,而是看“经济是否独立”。 案例详解:
一、首先要将交强险与三者险分开来看。上一期提到两者性质不同,这里不表。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界定中并未提到家庭成员不在第三者范围内: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所以在交强保险责任内,家庭成员只要不是车内人员,是可以获赔的。所以小A、小B都有保底1W的赔偿。当然如果撞伤致死,会有12W的交强险赔偿。(这里只说限额)
二、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关于“第三者”有不同的解释。商业险是风险管理当中,实现风险“转移”的有效途径。同样,商业险本身也会对自己做风险管理。如果是一家子合起来骗保呢?
《商业险条款》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排除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在我们签合同中,条款有说明的。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均为法律概念,法律中提到:“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个户籍之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一个成员的经济收入均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因此,“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
新闻链接:
老公倒车进车位撞上老婆的车 保险公司"不赔"
周某驾驶车辆倒车进车位时不幸与妻子的车擦碰,产生修车费用1万多元。然而周某车辆投保的SX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被撞车辆全部损失中的2000元。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闵行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系争条款拒赔。
【案情回放】
去年6月中旬一天凌晨,周某在小区倒车入车位时,与旁边车辆擦碰,被撞车辆车主系周某的妻子。经周某车辆投保的SX保险公司定损后确定被撞车辆修理费为1.1万元。保险公司仅赔付2000元,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一款为由拒付剩余9000元。
周某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只字未提“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事故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表示,被撞车辆的车主是周某的妻子,故依据保险条款第5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家属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闵行区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院确认被撞车辆已获得的2000元理赔款系交强险项下。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请。
【以案说法】
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答:首先需分析系争条款是否有效。该条免除了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理赔责任,系典型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保单正面重要提示一栏提示被保险人阅读,并对该条加黑加粗,可视为其完成提示义务。关于明确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应采取实质判断标准。周某不是首次投保系争保险,工作人员也已告知其阅读免责条款,对于周某来说对系争条款不存在理解困难,应明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故法院认为系争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系争条款拒赔。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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