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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出借信用卡被刷爆“骗子”写完借条就失踪

大律师网 2017-04-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  据悉,福建福安市法院24日披露,对一宗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某在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某借款53000元人民币。
  据悉,福建福安市法院24日披露,对一宗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某在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某借款53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苏某想将自己的信用卡固定额度45000元进一步提升,但一直苦于自己没有经济能力。2014年2月底遇见高某后,两人约定:高某使用苏某的信用卡消费,账单由高某偿还,唯一的要求是高某必须在短期内提升该信用卡的额度。

  高某刷卡消费至2014年5月底时,苏某发现高某没有按时偿还信用卡账单,结欠银行7万多元。苏某感觉事情不对,要求高某把临时额被透支部分还清,而高某要求周转一段时间再向银行偿还。

  随后,高某一直还款到2014年7月,而截止到该时间段,该卡总计欠银行122996.3元,其中45000元为苏某使用,高某则透支使用77996.3元。从2014年8月开始,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把透支金额补上,经过苏某催讨后陆续补上部分金额24996.3元。

  截至2014年11月3日,该信用卡尚结欠53000元的透支款未偿还银行。经过苏某催讨,高某于2014年11月3日写下借条,载明:“本人高某于2014年8月借苏某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使用53000元(伍万叁仟圆)答应11月18号前还清。特此说明。”

  然而,写下借条后的高某便失踪。索债无门的苏某将高某起诉到福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高某归还欠款53000元。

  承办该案的刘法官提醒,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出借信用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借用人逾期还款,会造成持卡人个人信用污点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法律惩罚等。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规: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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