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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捞人收20万 吉林一民警获刑

大律师网 2017-05-06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丈夫涉嫌强奸,妻子花20万找民警捞人未果,民警未办事不退钱被举报获刑。

因涉嫌强奸犯罪,吉林省榆树市的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妻邹某通过吴芬(化名)结识了在公安局工作的民警高振山,希望通过他将王某捞出来。

 

然而,20万元的行贿并未能使王某“平安”出来,而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1个月。在多次向高振山追要行贿款未果后,邹某将其举报至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据记者了解到,高振山收到20万元贿赂后,并未花一分钱去“打点”,而是挪用到其他项目上。日前,高振山犯受贿罪获刑2年零8个月,吴芬以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丈夫涉嫌强奸  妻子花钱捞人

 

20139月份,王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的妻子邹某得知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吴芬,而吴芬帮其找到榆树市公安局的民警高振山。

 

邹某表示,她知道高振山不是此案的办案人,送钱是想通过其把王某整出来。于是,她和家人第一次便给了高振山16万元。当时,高振山说事情他尽量办,要是办不出来钱一分不差地退回去。除此之外,他还让邹某尽快凑剩下的4万元,并让她先放吴芬处。

 

过了三四天左右,邹某又凑了4万元,交给了吴芬。后来,高振山说钱不够,让邹某把这4万元也拿给他。

 

送完这20万元钱后,邹某时常打电话给吴芬追问进展。“我后来也直接给高振山打电话,他告诉我案子到检察院了,在检察院找人活动。高振山一直也没说王某的事办得咋样了,也没告诉我这事不能办。”邹某说。

 

然而,20万元的行贿并未能使王某平安出来。2014328日,王某因犯强奸罪,被榆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1个月。

 

未办事亦不退钱 警察被举报

 

邹某及其家人收到判决书不久就打电话找高振山,让其把钱还回来。但高振山说他在法院给王某找人,刑期少判了,花了四五万。

 

当邹某追讨剩余的钱时,高振山却说这些钱都送给公检法的人了,没在他手,还没要回来,等钱要回来再还。“我也一直找他要钱,他电话就换号了,我也联系不上他。”最终,邹某决定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

 

2016112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初步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掌握。之后,迫于各种压力,高振山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受贿20万元的事实。再不久,吴芬也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介绍贿赂的事实。

 

辩称是借款  法院判决不认可

 

事后查实,邹某用于捞人的20万元,一分钱也没有花在她丈夫身上,而是被高振山全部挪用在了其他项目工程上。

 

据高振山供述,当时他计划是若王某能翻供,或是被害人改口供,就花点钱打点一下。“但我每次打听,办案人都跟我介绍王某没翻供,被害人陈述一直稳定,所以我给吴芬和邹某打电话说这事办不了,钱拿回去。”

 

对于钱的用处,高振山辩称:“当时我跟朋友搞工程也需要钱,就把这钱用了。后来案子到法院了,我告诉邹某办不了了。办事的16万元先借我用两三个月,我多算点利息,邹某同意。三天后,我又急需用钱,又找邹某借钱,邹某把放吴芬处的4万元拿回来也借给我了。20148月份以后,我先后还给邹某47000元,还欠153000元。”基于此,高振山认为这是借款,不构成受贿罪。

 

 

 

但经法院查明:高振山在明知邹某希望其帮助王某逃避刑事追究的具体请托事项后收受钱款并承诺帮忙,又向案件承办人询问了案件情况,高振山此时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后期请托事项是否办成并不阻碍本罪的成立;高振山于请托事项未实现后,应邹某要求返还受贿款项的情形不符合案发前及时返还受贿款的法律规定,已返还及未返还的钱款性质仍为权钱交易性质,并非民事纠纷,仍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20161125日,吉林省榆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高振山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吴芬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此外,高振山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元被没收。

 

事后,高振山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1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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