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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饰店光天化日遭男子抢劫 警民联手擒获在逃劫匪

大律师网 2017-05-13    100人已阅读
导读:云阳县公安局通报称,5月12日20时10分许,云阳县警方接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云江大道一首饰店实施抢劫。附近巡逻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群众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男,35岁,四川省简阳市人)抓获,无人员
  据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12日,云江大道一首饰店发生抢劫事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云阳县公安局通报称,5月12日20时10分许,云阳县警方接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云江大道一首饰店实施抢劫。附近巡逻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群众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男,35岁,四川省简阳市人)抓获,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而在法律上,对于抢劫的量刑标准有哪些呢?大律师网小编这就为你速速普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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