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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平被判死缓 为何能获刑死缓却“避开”终身监禁?

大律师网 2017-06-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6月6日上午,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案在广东省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贪污和行贿三宗罪判处陈弘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6月6日上午,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案在广东省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贪污和行贿三宗罪判处陈弘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判决书中,却并未出现《刑九》实施后,标注在死缓官员判决书上的“终身监禁”。

  法律专家表示,终身监禁必须明确写进判决,如果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即意味着不会对被告人采取终身监禁。陈弘平为何能获刑死缓却“避开”终身监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弘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陈弘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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