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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级干部入邪教被开除党籍 邪教如何洗脑普通人有哪些特征?

大律师网 2017-06-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1997年10月,王某某加入邪教组织并参加其活动。长期以来,街道、社区干部与王某某多次进行谈话帮教,劝说其退出邪教组织,但她不为所动,继续参加邪教组织活动。2016年12月,经街道纪工委研究决定,开除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6月12日消息,昨从东西湖区纪委获悉,一名有43年党龄的老共产党员加入邪教组织,违反了政治纪律,被开除党籍。

  王某某,女,今年69岁,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2月退休前为东西湖区某街正科级干部。

  1997年10月,王某某加入邪教组织并参加其活动。长期以来,街道、社区干部与王某某多次进行谈话帮教,劝说其退出邪教组织,但她不为所动,继续参加邪教组织活动。2016年12月,经街道纪工委研究决定,开除王某某党籍。

  邪教具有以下一系列专有的特征:

  邪教的“精神领袖”至高无上,是一切信徒所必须永远服从的。这个“精神领袖”往往在世,也是邪教的创立者。他要么假借其他宗教的躯壳,要么自创一个教派。如“科学神教”借助基督教,控制着信徒的所有行动,而他自己则可以不受教规的限制。他能够解释一切现象。

  邪教总是把正义的东西定义为邪教,而把自身定义为拯救世界的正义,用自己的教条来标榜全世界。邪教会抛出一个遥不可及的教会目标,并且告诉你只要努力就一定会实现。

  中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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