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辱骂他人被判朋友圈道歉5天 法官: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这几天,杭州一位企业高管,摊上事了。刘某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但刘某在运营B公司的过程中与A公司发生纠纷,之后被解除总经理职务,B公司也被解散。随后,刘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A公司自投资B公司之日起,就开始了整垮B公司的计划”,以及包含“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并声称将撰写一篇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种种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相关人物(实名)介绍在朋友圈中发布。
上城区法院认为即便有事实基础,刘某也构成侮辱行为,判决刘某在朋友圈连续道歉5天!向原告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法官说法:
自媒体下,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公民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传播信息时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恣意放纵自己,只要自由,不讲责任。
同时鉴于电子证据极易被更改,受害人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络数据进行保存,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们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如果在朋友圈里信口雌黄、大放厥词,甚至指名道姓、辱骂他人泄愤,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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