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因为一张给儿子打伞,自己全身湿透的背影照,刘侨走红网络,被诸多网友称为“雨伞爸爸”。 一张背影照打动了众多网友,也“打动”了不少商家。上至一些大型国企,下至小小的微信公号商家,不少企业采用了这张照片做广告。
据报道,“伞爸”的照片被用到了电信、保险、电影、酒类等广告宣传上,某广告甚至直接将儿子PS成了一只刺猬。网友“大白”说:“公益广告就算了,又不是为了赚钱,但是商家盗用人家照片就说不过去了吧?”网友“家属院小卖部”说:“刺猬那个太过分了,其余的还好吧,毕竟构图相似的图一大堆。”
“雨伞爸爸”对此有意见,我想所有人都能理解。《民法通则》指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相关企业将“雨伞爸爸”的照片直接用于商业营销,涉嫌构成侵权,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
但问题还不仅在于商家的违法行为,更在于此类商业营销背后危险的逻辑。如今,要创作出一则令人印象深刻的广告可谓难于上青天。以情动人,是广告创作中的不二法门。而在眼下,这情到底是真情还是假意,就很难说了。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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