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下午,一段“姚明吸毒被抓”视频在微博和微信中流传。视频中,姚明身穿灰色短袖衬衫、牛仔裤和白球鞋,双手一直背在身后,身旁簇拥着大批警察。随视频一同转发的文字表示:“姚明吸毒被抓,真的可惜,名誉扫地,影响下一代深远!”
视频一出,让不少网友大跌眼镜。继而,视频被大量转发。也有网友对此表示质疑:视频背景中,有个篮球在飞,会不会就是姚明参加活动而已?真相究竟是什么?
上海东方大鲨鱼篮球俱乐部对此回应:视频拍摄的这一幕系当天活动结束后,安保人员保护背着手走路的姚明离场而已,网上谣言断章取义,不可信。
并且根据之前的报道:中国篮协主席姚明到访绵竹市体育馆,观摩全国青年篮球锦标赛绵竹赛区的两场半决赛。报道配图显示,姚明当天着装为灰色短袖衬衫、牛仔裤和白球鞋。与网传视频中的着装一模一样。至此可以确认,视频拍摄时间为6月27日,地点为四川省绵竹市体育馆,视频拍摄的是姚明观看全国青年篮球锦标赛绵竹赛区的两场半决赛后离开的场景,并非网传的“姚明吸毒被抓”。
网络造谣罪应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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