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记者潜入“全球第一”变态网站 多名会员从网站学到“技术”犯下重罪

大律师网 2017-07-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这个网站是一个有关性虐待、性变态和恋物癖的社交网站,2008年由加拿大人约翰·巴库创建,现在拥有500万会员,自称在此类网站是全球第一。

记者揭秘:“全球第一”变态网站,有500多万会员


克里斯滕森性格孤僻,香槟校区居民琼·布曼说,他以前经常和克里斯滕森一起参加举重锻炼活动。“他来时几乎总是带着一个女人。”布曼说。


这个举重小组大约有12名成员,近年来基本上每天都有聚会。“我们大多数人在活动时都喜欢谈话,情绪很好,但克里斯滕森不一样,”他说,“他和那个女人一直穿着黑色衣服,不合群,一句话也不和我们说。”


FBI在克里斯滕森的手机上追踪到他曾上过一个变态社交网站的“诱拐入门”讨论组,查看了“完美绑架幻想”和“构思绑架”等贴子。从警方公布的信息和媒体报道来看,这个网站在章莹颖失踪案中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


这个网站是一个有关性虐待、性变态和恋物癖的社交网站,2008年由加拿大人约翰·巴库创建,现在拥有500万会员,自称在此类网站是全球第一。


这个网站很隐秘,用谷歌等搜索引擎根本搜不到它,必须登录进去才能查看。


网站起初实行邀请制,不能开放注册,后来虽然开放,但要求注册者必须使用手机短信验证,而且对很多地方的手机号都有限制。


多名会员从网站学到“技术”后犯下重罪


在该网站中,此前会员可以随意创建讨论组,由于含有大量非法内容,招致很多指责。在纽约的一个案例中,斯蒂芬·霍维尔斯通过该网站结识妮科尔·韦赛,两人按照从这个网站学来的知识,签署了一份“服务协议”, 妮科尔同意把自己的“身体、灵魂和思想”完全供斯蒂芬役使,如同主人和奴隶的关系。


过两人对这种变态关系仍然感觉不满足,竟然利用从这个网站学到的知识,绑架了两名分别为7岁和11岁的女孩,把她们关到一个农场里进行性虐待。这两人很快被警方逮捕,于2015年被判终身监禁。


在澳大利亚的一个案例中,一个网名“狼”的男会员在2015年通过这个网站认识了一名年轻女子,见面后对她进行了性侵犯。


在这两个案例中,该网站都被控应负责任,但没受到直接指控,因为该网站宣称自己只是为有特殊爱好者提供的“开放、有趣、安全”的平台,加入者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要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法律方面打擦边球。


自2017年起,这个网站取消了会员建立讨论组的权力,并删除了数百个可能违反伦理道德的讨论组,巴库2月份在网站上说,这样做是为了减少法律上的麻烦。


记者潜入网站发帖问章莹颖案被“踢出”


7月4日,记者在朋友的帮助下注册了这个网站的会员。登录进去后,发现里面用户非常多,数万、数十万成员的讨论组也不少,充斥着大量色情、性虐、诱拐等内容。


克里斯滕森曾经上过的“绑架入门”讨论组,现在已经搜索不到,可能在这个案件发生后被管理者删除了。但还有一个“绑架游戏”讨论组,拥有7.8万名成员。


此外,还有“绑架者的手段”“独创绑架游戏”等讨论组。


一名会员在该网站的绑架讨论组上表示,他同意参与绑架幻想必须出于自愿,但他也写道:“我很高兴知道我能够对他们为所欲为,我也清楚知道,一旦我使他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他们的性命就掌握在我手里。”


搜索网站帖子,没有一条与章莹颖失踪或嫌疑人克里斯滕森有关。记者在人气最高的“新手指南”讨论组发贴,问是否有人知道章莹颖案,是否有人认识克里斯滕森这个用户,没有得到一个回应,而且很快被删除。


记者改到“绑架游戏”讨论组发贴问这个问题,没过几分钟记者突然被踢出论坛,再也无法登录。


该网站的会员虽然已经涉及犯罪活动,但执法机构对该网站无可奈何。


有个女会员遭到另一名会员性侵后,想在讲坛里公布性侵者的身份。网站竟然禁止这位受害者发帖,而且理由充足,称法院未定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辜的。


嫌犯被裁定不得保释,自曝章莹颖激烈反抗


章莹颖绑架案5日在伊利诺伊州香槟县联邦法庭举行嫌疑人克里斯滕森保释听证,法官埃里克·龙恩裁定不得保释。


联邦检察官白里安·费里斯陈述要求不得保释嫌犯列举出以下原因:


●录像证明,克里斯滕森6月9日在校园巴士站开车带走章莹颖,6月12日接受警方质询时,他对这件事情说谎;


●FBI也监听到嫌犯表示自己绑架了章莹颖,并带回其公寓,还违背她的意愿禁锢她,遭到章莹颖的“激烈反抗”;


●嫌犯曾经告知另一个人有关绑架章莹颖事情,并对这个人进行威胁;


●嫌犯在参加6月29日香槟分校的“祈祷莹颖平安返家游行及音乐会”时,被监听到曾对旁边某人表示,“这个人有成为我的下一个受害者的完美特点。”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主审法官龙恩裁定克里斯滕森不得保释,克里斯滕森将继续被美国联邦执法机关羁押,直到7月14日的预审日。

(编辑:Sakura)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