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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首年现“越有钱越不生”规律 山东二孩生育意愿全国最强

大律师网 2017-08-15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16年是二孩政策全面实施第一年,除了山东外,天津、上海、北京的常住人口出生率分别是7.37 、9 、9.32 ,为全国倒数第四、第五、第七。
  2016年是二孩政策全面实施第一年,除了山东外,天津、上海、北京的常住人口出生率分别是7.37 、9 、9.32 ,为全国倒数第四、第五、第七。同样经济发达、居民收入水平高的广东、浙江等地,2015、2016年常住人口出生率也在全国靠后。

  21世纪经济研究院梳理各省份统计局公布的常住人口出生率发现,在2016年全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常住人口出生率最高、增幅最大的均是山东,出生率达到了17.89 ,比上一年提升了5.34个千分点。按此看,山东常住人口2016年二孩生育意愿在全国最强。山东2016年出生人口中,二孩比重为63.3%,比全国平均的45%要高接近20个百分点。

  出生率增幅较大的还有津、沪、京,三地2016年常住人口出生率分别比上一年提升了1.53、1.48、1.36个千分点,提升幅度分别位居全国第二至第四。

  梳理发现,2016年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一般居民收入比较高的省份人口出生率提升也快。而一般居民收入低的地区,则出生率变化不明显,很多省份甚至出现了常住人口出生率下降的情况。但是,发达省份只是出生率提升得快,整体出生率仍靠后,“经济越发达、越不生育”的规律仍存在。

  山东居民最愿意生二孩

  全国实施二孩政策第一年,山东2016年的常住人口出生率达到了17.89 ,比上一年增加5.34个千分点。山东出生率提升幅度为全国第一。

  山东2016年常住人口出生率超过了西藏15.79的水平。此前多年西藏和新疆的生育率在15 -17 左右,常年为全国第一或者第二,不过西藏和新疆原本二孩生育即因为符合政策而较普遍。

  2016年山东全省人口出生数量达到177万人,同比增加53万人,增幅为42.7%。其中一孩出生占出生总数的34.2%,同比增加15.7%;二孩出生占比63.3%,增幅为69.9%。山东流动人口少,外地净流入人口比例也低,二孩生育主要是本地户籍人口。

  京沪的外来人口在2016年比2015年下降了15.1万、1.45万。2016年天津外来常住人口为507.54万人,同比增加7.19万人,但是新增数量大幅低于2015年24.17万人。由于天津2016年常住人口1562.12万,比上年末增加15.17万,该市2016年新出生11万多人。可以判断天津和京沪一样,生育加快,主要不是因为人口流入导致的。

  北京市卫计委数据显示,2016年北京市新生儿数量为28万,比2015年增加了33%,30%是“二孩”。上海统计局的数字显示,2016年上海全年常住人口出生21.84万人,同比增加了20%。

  2016年天津、上海、北京出生率,分别比上一年提升了1.53、1.48、1.36个千分点,幅度为全国第二到第四名。其他地区常住人口出生率提升幅度快的还有湖北、内蒙古、宁夏、河北,2016年这些地区出生率分别提高了1个千分点以上,提升幅度分别为全国第五到第八名。湖北2016年新生人口70.65万,比上一年增加12.8%,考虑一孩减少的因素,实际二孩比重增加快。

  也有很多省份的常住人口出生率不受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比如西藏和海南的2016年常住人口出生率分别与上一年保持了同一水平。湖南、青海、甘肃、广西、新疆、吉林的2016年常住人口出生率,甚至比2015年有所下降。

  与过去十年数据比较,除了吉林常住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外,其他省份2016年常住人口出生率,与过去10年差不多,显得相对稳定,这些省份显然二孩生育意愿并不强烈。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出生率比上一年增长超过1个千分点的省份,只有8个,而同比负增长的省份则有6个。

  “二孩政策”

  2015年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将在下周五正式宣告终结,强制避孕节育也将成为历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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