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凌晨3点,居住在惠灵顿下哈特区Taita的Whetu Leef还在睡梦中,突然妻子的一声惊叫把自己从梦中吓醒了。
“到现在我们还心有余悸,” Leef回忆说。
听到妻子的惊叫后,他立刻从床上爬了起来,最开始他以为是有人闯进了他们的家,于是他跳起来站在被撞倒的墙和床中间,准备阻挡闯进屋子的人,但是很快他意识到是一辆车“开进了”卧室,他迅速走到家的前门,这时他看见肇事司机边朝外边跑边大声喊道,“对不起,兄弟。”然后就跳过栅栏消失了。
看到自己的妻子没有受伤后,他表示真的十分幸运,并哭笑不得的称,“看来该去买乐透了。” Leef表示,这件事一直在自己的脑子里挥散不去,“如果我们没那么幸运,后果简直不敢想象。”
Leef和家人居住的这栋房屋购买于18个月前,当时他们曾经计划让自己的儿子居住在这间发生事故的卧室里,“现在想想,真的太幸运了。”Leef称。
据警方消息称,在当天早上3点30分左右,警察在下哈特地区曾经试图截下一辆飞驰而过的“嫌疑车辆”。
2分钟后,这辆车就被发现闯进了Leef的家中。
事故发生后,车内的两人逃逸,但是在警犬的帮助下警方很快在位于Taita Drive发现了他们,一名30岁男子被逮捕。
21日,该男子被安排在下哈特地区法院出庭,被控无法及时停车、使用非法驾照以及危险驾驶的罪名,严重事故调查组(Serious Crash Unit)也介入了案件调查中。
危险驾驶的行为有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有: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