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中午,贵阳云岩区警方抓获一名“变色龙”大盗,该名男子逃跑中频换衣,寻找目标时穿短袖T恤,实施抢夺时则换上白色衬衫,得手逃离时又换上了红色外套,如此这般折腾,只为了逃避警方和街面监控的追捕。
被抢女子告诉民警,她被抢走的“铂金”项链其实是个仿制品,并不太值钱。民警分析认为,当嫌疑人发现自己白忙活一场后,很可能会再次作案。监控缺失的合群路,成了民警便衣巡逻的重点路段。
果然不出所料,两个半小时后,合群路轻轨建设工地旁的巷子中再次发生抢夺案,一男子将一名女子的黄金项链扯下后,钻进了路旁的团结巷。巡逻到此的便衣民警随即紧追不舍,嫌疑人仓皇之中,被逼入了一个死胡同后遭擒。
搞笑的是,男子被抓获时手中还拎着一个布袋子,里面放着几件皱巴巴的衣服。讯问得知,男子名叫曹某,布袋中的衣服是其作案前后更换所用。
至于为什么要反复换衣服,曹某表示,街面上都是监控,还全都是高清的。如果得手逃跑时不换换外衣,逃到哪儿都没辙。谁知道其机关算尽,最后还是没逃脱。
抢劫罪处罚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
抢劫罪量刑规范化的规定: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一种情节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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