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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文保单位吸烟被拘 处罚拘留三日依据为消防法有关规定

大律师网 2018-01-03    100人已阅读
导读:据鄠邑警方介绍,2018年1月1日14时30分许,公输堂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祈南村公输堂内闹事。民警及时处警到达现场时,看到当事人仝某某(男,33岁,祁南村村民)正在吸烟,且不听民警劝告。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输堂内抽烟,还不听工作人员和民警劝阻,西安市鄠邑区一村民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处罚依据为消防法有关规定

  据鄠邑警方介绍,2018年1月1日14时30分许,公输堂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祈南村公输堂内闹事。民警及时处警到达现场时,看到当事人仝某某(男,33岁,祁南村村民)正在吸烟,且不听民警劝告。

  “公输堂系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是全木质结构,尤其是其中的文物雕刻是不可复制的,同时也是鄠邑区消防重点单位。”民警于是将仝某某带回所里进行调查。之后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仝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2日凌晨,渭丰派出所将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的仝某某送至鄠邑拘留所执行拘留。

  记者查看消防法发现,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六十三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鄠邑警方表示,“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因吸烟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在我们分局是首例。据了解,这样的案例在西安也为数不多。”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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