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母女涉嫌故意杀人遭错关八百余天 19年后各获国家赔偿25万余元

大律师网 2018-02-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1996年7月,陕西榆林母女朱招、王小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抓,两年后,检方撤销批捕决定,两人获释。随后两人均申请国家赔偿,榆阳区、榆林市两级检察院和榆林市中院均以两人案发后向公安人员故意作虚伪供述,误导侦查方向为由决定不予赔偿。
    【母女遭关八百余天】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朱招与王小林无罪逮捕国家赔偿决定书。陕西高院决定驳回榆林市中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分别赔偿朱招和王小林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余元。

    1996年7月,陕西榆林母女朱招、王小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抓,两年后,检方撤销批捕决定,两人获释。随后两人均申请国家赔偿,榆阳区、榆林市两级检察院和榆林市中院均以两人案发后向公安人员故意作虚伪供述,误导侦查方向为由决定不予赔偿。

    陕西高院认为,虽然,朱招和王小林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但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申诉人朱招和申诉人王小林想要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亦不能证明申诉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诉人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故不能认定申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

    陕西高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无罪逮捕赔偿请求人(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朱招被无罪羁押865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5×258.89=223939.85元。王小林被无罪羁押866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6×258.89=224198.7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招和王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身心受到了一定伤害,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朱招和王小林被长期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榆阳区检察院分别支付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编辑:chanchan)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