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中文系1995级本科一女生高岩自杀事件,在沉寂20年后,近日再次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高岩当年的好友李悠悠发帖称,时任北大副教授的沈阳曾对高岩作出性侵行为,这被认为与高岩1998年自杀有关。对于性侵或发生性关系的说法,如今人事关系在南京大学的沈阳予以否认。今年63岁的他已于2011年离开北大,同年获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据北京大学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4月8日召开专题会议 ,通报该事件的有关情况,并出示了当年对其警告处分的决定。
相关网络信息出现后,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按照要求进行复核工作,调取了当年的档案材料,向当事和参与处理此事的中文系与校纪委领导进行了解。
经查,1998年初,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治安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对有关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于1998年3月作出了事实认定,给出了调查结论,其中涉及到沈阳行为不当、违反师德,同年7月,中文系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调查结论,决定给予沈阳行政警告处分。处罚理由是,沈阳作为一名教师,在与女学生的交往中行为不当,违背了《教师法》有关规定,在与高岩的交往中态度不够严肃,处理很不慎重,高岩之死虽确属自杀,但沈阳在与其关系上处理不当,无疑会使高岩思想上产生强烈刺激,沈阳又没有及时向组织反映自己与高岩交往等情况,以争取组织的帮助,以致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了极坏影响。
据北京大学官网消息,4月8日上午,北京大学校长林建华主持召开了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专项会议,讨论《北京大学反性骚扰有关规定(建议稿)》,会议认为,北京大学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围绕“沈阳事件”的争议很多,各种猜测满天飞,但我们现在的判断,也都只能基于20年前的这两份处分报告。沈阳也许可恨可恶,应受惩罚和制裁,但审判他的应是法律,而不是舆论。从目前来看,媒体的报道是平衡和客观的,尽可能呈现各方的意见,没有先入为主地给沈阳带上“性侵”的帽子,目前该案所有证据仅是他人的证言,只是旁证,且直接当事人已故,又无重要物证,那么,对于沈阳事件,从法律上应当如何处理?按照“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若要从刑法角度向沈阳追责十分困难。除非出现突破性的证据,比如公安机关曾提取了嫌疑人体液、毛发等,但基于当时技术条件无法提取生物证据;或者有证据证明当年公安机关对沈阳的处理,在程序或取证上有疏漏,导致所下的结论有误。
而至于为什么时隔20年后才选择站出来发声?李悠悠表示,一是因为当年并不具备向大众公开事情真相的舆论环境和网络条件;二是当时的她作为一名刚入校不久的大学生,对性侵的知识几乎为零,无法对高岩的遭遇作出正确判断;三是罗茜茜举报北航教授陈小武、北大95级同学王敖举报徐钢的事情激励了她,“让我觉得是时候站出来给我沉冤20年的好朋友高岩还一个迟来太久太久的清白了”。
由此看来,此事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与性侵和性骚扰相关。
性侵即性侵犯,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一般而言,泛指一切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的行为,包括强制性交,也包含非礼、性虐、露体等。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强奸包含在性侵犯中。因此,要从刑法上定性,若证据确凿的,可以构成强奸罪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对于性骚扰,采用语言等形式进行的性骚扰构成一般违法,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性骚扰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拘留,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遇到性骚扰,应如何取证?】
在性骚扰的案件中,最为难的就是取证问题,维权的关键是通过合理的方法获得有力的证据。
女性一旦遭受性骚扰,建议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尽可能制造动静,使他人知晓,受到侵犯之后及时向有关同事或朋友讲述经历,如此“制造”目击者或知情者,在维权时为自己作证。
第二,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等不要偷偷处理掉,要留下作为证据,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
第三,如果有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保存好作为证据。
第四,如果长期被骚扰,可以考虑随身携带录音笔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