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在丽江市象山路象山市场旁,一名身穿红色衣服的女子坐在路边乞讨,女子身前竖立的纸牌让人眼界大开,可称乞讨界的“花式玩法”。她身前的白色纸牌上写着乞讨语:“因本姑娘生的漂亮,四肢健全、身体健康、天生丽质、美貌如花。所以不想上班,在此乞讨!”
有媒体与该女子交谈,她说自己之所以采取这种匪夷所思的乞讨方式,是由于在丽江发展不顺,在丽江做过餐厅服务员、销售员,最后都被辞退。做了几份工作都不太顺利而被辞退,为何被辞退,有没有找找原因呢?看样子是努力配不上期待,于是想出这样“简捷”的方式,期待吸引眼球、一举成名。互联网时代给人造成的误解之一,就是以为靠博眼球能成为网红,从此名利双收的幻想容易实现。其实任何时代都没有随随便便的成功吧!
除了丽江这位奇葩乞讨的女子,生活中最常见的是许多混迹于车站、天桥、地铁站等人流密集地方的乞讨者,你遇到过吗?面对那些真真假假的乞讨者,你给过他们钱吗?
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禁止乞讨的规定,但也没有承认“行乞权”,但并不意味对乞讨没有约束,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在一些公共场合设立了“禁讨区”,并对于一些乞讨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总的来说,乞讨并非是我国社会道德所倡导的行为,但是该问题又普遍存在,只有消除了贫困,这种现象才会从根本上消除。
最近几年来,很多大城市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同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如乞讨行为发生在北京,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地铁站或者地铁车厢内乞讨的是违法行为,运营部门可以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是对在地铁站、地铁车厢乞讨行为的管制,不区分乞讨人是否确实困难,一律按照违法处理。那么,禁止了在地铁等轨道交通的站台出入口、行驶的列车内乞讨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讲,似乎又说明了在非上述场所乞讨的正当性。
利用别人乞讨一定是非法的,但这不涉及乞讨行为本身的定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这里有个兜底条款叫“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在执法和司法上的自由裁量空间都很大。也就是说认定一个具体乞讨行为是否非法,弹性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