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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找回被拐儿子并收到亲子鉴定 22年后发现非亲生

大律师网 2018-04-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几年,亲子鉴定这种证明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的技术手段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也越来越普及。随着亲子鉴定数量的增多,由此引发的家庭悲剧也在增加。

  夫妻找到“被拐儿子” 1996年河南高院出具鉴定系亲生 2018年重庆警方鉴定非亲生

  河南省高院核查22年前亲子鉴定

  1992年,重庆的程小平、朱晓娟夫妇的儿子被保姆拐走,夫妻俩辗转数年,终于在河南找到一个叫“许盼盼”的孩子。1996年1月15日,夫妻俩收到一份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亲子关系鉴定书,称“许盼盼”与他们夫妻“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他们本以为已经找回了亲生儿子,结果多年后事情出现了变数。

  今年2月5日,重庆警方给出了不一样的鉴定结果,称夫妻俩与儿子的“亲权关系不成立”,至此,夫妻俩已经与这个自以为是亲生儿子的孩子生活了22年。

  1996年的亲子鉴定

  1992年6月,朱晓娟的爱人程小平在重庆的劳务市场找来了一名年轻女子何某做保姆,当时何某隐瞒了其真实姓名和住址,拿的也是一张捡来的身份证。

  保姆何某认为自己“命不好”,生过的两个孩子都死了,所以她在来到朱晓娟家后不久,偷偷带走了朱晓娟夫妇的孩子用来“镇命”。之后,何某带着这个孩子在南充生活,并给他改名为“刘金心”。

  丢了孩子,朱晓娟、程小平夫妇自然不肯罢休,夫妻俩一直在寻找。1995年时,他们得到了一条线索,称河南有一批被从四川拐卖过去的孩子,其中一个名叫“许盼盼”的孩子很像被保姆拐走的儿子。为了确定“许盼盼”到底是不是亲生儿子,夫妻俩与这个孩子做了亲子鉴定,河南省高院当年给他们夫妻俩出具了一份亲子鉴定书,鉴定结果表示“许盼盼”就是朱晓娟和程小平的孩子,夫妻二人随后将孩子带回了重庆。

  谁是亲生儿子?

  原以为找回了亲生儿子,没想到变数却在多年后降临。

  今年1月,当年的保姆何某声称看了一档电视寻亲节目而受到感动,为了赎罪,她带着这个多年前拐走的孩子去了重庆,主动向当地警方投案,之后求助当地媒体,为这个孩子寻找亲生父母。

  此时,朱晓娟、程小平夫妇已经离异,朱晓娟看到报道后,通过媒体联系到何某,很快,重庆警方的鉴定结果出来了。警方给了朱晓娟三份“鉴定文书”复印件,结果显示,这个被保姆取名刘金心的人与朱晓娟、程小平“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也就是说这才是她的亲生儿子,而“许盼盼”却被鉴定为“亲权关系不成立”。

  “许盼盼”被从河南接到重庆后改名为程俊齐,朱晓娟抚养了他22年,如今面对“非亲生”的鉴定结果,她陷入了巨大的痛苦。

  河南高院表示正在核查

  时隔22年,两次亲子鉴定结论迥异,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1995年12月,河南省人民高级法院院受兰考县公安局委托,对被拐卖儿童许盼盼与程小平、朱晓娟夫妻是否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其结论是:许盼盼和程小平、朱晓娟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然而,今年2月5日,朱晓娟拿到重庆警方的“鉴定文书”,鉴定结果显示:盼盼与朱晓娟、程小平“亲权关系不成立”。失散26年的亲生儿子另有其人——来自南充的刘金心,被重庆警方亲子鉴定,与朱晓娟、程小平“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重庆警方的最新鉴定,无疑推倒了此前河南省高院的鉴定。朱晓娟有些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冲突,“22年前,一纸亲子鉴定,让我从河南开封领回儿子,抚平了失子的伤痛;22年后,又一纸亲子鉴定,哐当,亲生儿子从天而降,发现之前一直错养着别人的孩子”。

  事件发生后,河南省高院非常重视,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这个事件中的每个细节进行认真核查。目前,还在等待核查结果。而26年前偷走朱晓娟儿子的保姆何小平,3月30日接受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讯问调查。该局以何小平涉嫌拐卖儿童罪,将案件材料移交给了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审查起诉。何小平已被重庆当地检察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近几年,亲子鉴定这种证明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的技术手段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也越来越普及。随着亲子鉴定数量的增多,由此引发的家庭悲剧也在增加。

  何为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利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即通过测试子女与父母的DNA模式是否吻合来确认亲子关系。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

  对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至于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但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亲子鉴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面,足可以对那些并非红杏出墙的妻子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至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亲子鉴定的,则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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