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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又一渔场上万鲟鱼死亡 警方初判系投毒

大律师网 2018-04-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昨日凌晨,河源市和平县浰源镇洪浰村一鲟鱼养殖场疑遭人投毒,导致该养殖场共超过1.5万尾的大小鲟鱼以及数百

  昨日凌晨,河源和平县浰源镇洪浰村一鲟鱼养殖场疑遭人投毒,导致该养殖场共超过1.5万尾的大小鲟鱼以及数百尾杂鱼死亡。昨日下午,当地政府与河源市、和平县两级公安机关联合在浰源镇举办全镇养殖场安全工作会议。目前,当地警方已组成专案组介入案情侦查。

  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

  据和平县委宣传部通报,4月9日早晨5时05分,和平县公安局浰源派出所接到该镇洪浰村村民何建省的报警,称其家养殖的“中华鲟”(“中华鲟”是当地村民的俗称,实为西伯利亚鲟鱼)出现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和平县委、县政府及河源市、和平县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物证技术化验人员、警犬等到现场开展调查。

  据悉,该养殖场位于和平县浰源镇洪浰村双卡水,共有9口鱼池,其中5口鱼池养殖鲟鱼,1口鱼池养殖鲟鱼苗,1口鱼池养殖鲤鱼、鳕鱼等杂鱼,2口鱼池未养殖。据和平县畜牧水产局昨日初步估计,死亡出栏的鲟鱼数量为7000余尾、鲟鱼苗8000多尾,鲤鱼、鳕鱼等杂鱼400多尾。截至记者昨晚6时30分发稿前,当地畜牧专家、养殖户正积极对未死亡的鲟鱼采取抢救措施。

  当地警方称,此次浰源镇洪浰村发生大批鲟鱼死亡事件是继4月6日浰源镇山下村三坑水发生大批鲟鱼死亡的又一宗鲟鱼死亡事件,但是两宗事件是否存在关联性,目前尚未明确。昨日,河源市与和平县公安机关已组成的专案组正在调查事件原因。

  事发地上游发现毒药瓶

  河源市警方昨日中午已在事发鲟鱼养殖场的山坑水上游发现了一种名叫“甲氰菊酯”的有毒药物的瓶子,且在上游山坑投毒现场先后发现了16个分散投毒点和部分作案工具,初定这是一宗性质极为恶劣的人为投毒案。河源市公安局副局长、专案组组长肖戈称,从即日起,当地警方将发动浰源镇群众一起排查和抓捕投毒嫌疑人,对举报或现场抓获投毒嫌疑人的村民,将给予3万~6万元悬赏奖励。

  法律链接:投毒罪名

  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取消了投毒罪。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第114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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