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22年后,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迎来再审宣判。安徽高院宣告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改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宣判结束后,五人和家属当庭痛哭。
22年前,他们五人卷入一桩杀人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村民周继顶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周继顶女儿当场身亡,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五人被认定为凶手,该案因为没有痕迹物证,没有找到凶器,五人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矛盾,导致经过四轮审判仍然没有完结,五人始终坚称自己无罪。
2017年1月,安徽高院决定再审,该案在昨天迎来了无罪判决。
“五周杀人案”
1996年8月25日晚,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顶一家五口深夜被砍,他的女儿当场身亡。后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
警方认定,周继坤、周家华两家,因与在计生办工作的周继顶存有积怨,后又因计划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二人预谋后分头找到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三人,后五人行凶。但警方并未找到杀人血衣和作案工具,警方同时还对五人家里进行了搜查,搜走了多件他们平时穿的衣服和家中的切菜刀、铁锤等,但都没有检出人血。
在没有血迹和作案工具的情况下,检方仍对五人以故意杀人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轮审判
1998年,“五周杀人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周家华说,他后来得知当时审委会为了他们的案子从中午讨论到晚上6点多,庭审之后让他们几个签庭审笔录的时候,他们发现审委会打算宣告他们五个人无罪,“当时法院的人都说了,让我们回家以后不要去找周继顶他们的麻烦。”
但周家华等人并没有等到阜阳中院的无罪判决,因为第二天早上,受害人周继顶冲进了时任审判长巫继成的办公室,喝下一瓶农药自杀身亡。
周继顶的死扭转了即将到来的无罪判决,1999年3月29日,阜阳中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周继坤等五人犯故意杀人罪。其中周继坤、周家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在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报道,在一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控方证人在法庭上推翻了他们对警方的证言,称他们的证言是被“打出来”的,称公安机关对他们暴力逼取证言。但法院判决却没有认定他们在法庭上的说法。
周家华等五人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2月,阜阳中院对该案再次开庭,这一次,阜阳中院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5人再次提起上诉,后被安徽高院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服刑、出狱、申诉
判决生效之后,周家华等五人进入监狱服刑。但他们始终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多年以来,他们五人和家属一直在坚持申诉。
据周家华回忆,当时刚进入监狱的时候,他好几次想过要自杀,当时监狱工作人员专门找人看管他,也不敢让他干活,“这种状态大概持续了两年吧,那段时间,我每个月都写申诉信,说自己是冤枉的,但没有人搭理我。”
周家华向北京青年报记者回忆了1996年8月25日那晚的情况,那天周继坤、周正国和14岁的村民周杰在周继坤家看电视;周家华、周在化则在周家华家看电视,“那天下午我和周在化一起买了化肥,回来后去鱼塘洗澡,然后晚上在家里看电视,因为我家里有全村唯一一台彩电,还有别的村民也在我家,看完电视大概11点多吧,他们走了我就睡觉了。”而周在春当晚则在一名村民家里吃饭,他下午还帮着这位村民给地浇过水。
从2008年到今年的10年间,五人相继刑满释放,最后一个出狱的是被判处死缓的周继坤,今年1月4日,他终于结束了刑期。
终获无罪判决
由于五人始终声称无罪,并一直坚持申诉,2017年1月,安徽高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安徽高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明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是周继坤等五人实施的客观性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人员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根据周家华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从他们家中搜出的部分衣服送检,都没有检出人血,周家华等人曾经说他们将作案凶器扔到了附近河塘、机井等多个地点,但公安机关多次打捞及数次搜查,都没有找到相关物证。
安徽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周继坤等五人的有罪供述。但综观全案,缺乏能够锁定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周继坤等五人的有罪供述在作案的重要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反映的情况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前后不一,且陈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
4月11日,安徽高院最终宣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五人无罪。
法律链接: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没有民事赔偿,民事可以通过再审申诉纠错。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下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的标准如何计算?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