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中旬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顾某在
上海崇明区东部一小树林内悬挂张网2顶,用于捕获野生鸟类,挂网范围长12余米,先后捕获乌鸫、白腹鸫等37只野生鸟,并将捕获鸟捕杀后藏匿于家中,用于个人食用。
检察机关表示 ,崇明区系野生动物禁猎区。顾某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动物,仍在野生动物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37只野生鸟类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顾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已于2018年3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顾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为什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3月2日起实施)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随意捕杀野外动物不仅会构成违法犯罪,也是在破坏国家资源。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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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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