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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培训学校两教员涉嫌故意伤害学生致死被刑拘

大律师网 2018-04-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18年4月16日22时30分,天桥公安分局泺口派出所接王某森到所投案称:山东雅博教育培训学校内一名学生死亡。接警后,天桥公安分局立即抽调泺口派出所、刑警大队精干力量展开调查。

  2018年4月16日22时30分,天桥公安分局泺口派出所接王某森到所投案称:山东雅博教育培训学校内一名学生死亡。接警后,天桥公安分局立即抽调泺口派出所、刑警大队精干力量展开调查。

  经查明,2018年4月16日19时40分许,死者王某乐(男,13岁)在天桥区山东雅博教育培训学校多媒体教室内,与教员王某森、于某乐因管理问题发生冲突。王某森、于某乐等在控制王某乐过程中,致其窒息死亡。当晚,相关犯罪嫌疑人及涉事人员被警方控制。17日上午,王某森、于某乐等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天桥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山东雅博教育培训学校是一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教育、管乐、艺考辅导、国学教育等。案发前,天桥区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校存有违规从事网戒纠正行为,并责令其停止办学,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案件发生后,天桥区和市相关部门迅速对案件处置和善后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市区两级纪委、监察委已介入调查,将依纪依规对相关公职人员做出处理。

  法律链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

  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

  1、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数特定伤情外,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一般都有明显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情,反应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2、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

  3、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4、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5、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6、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应特别注意的是,切勿忽视了未发生伤害结果(即轻伤或重伤)的客观事实,把轻微损伤当成了伤害罪的伤害结果,把一般的殴打行为误认为是伤害行为,把殴打的故意误认为是伤害的故意。把所有“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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