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少年翻墙被批评后突然溺亡 批评者要担责吗

大律师网 2018-04-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14岁的杨壮壮生前因翻院墙被发现,杨俊奇曾对其作了一番批评。后在一口水井内溺亡。据此,杨壮壮父母以儿子溺亡与杨俊奇批评存在关联为由,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之而来的,是这起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让这起往事悲剧多了一分耐人寻味。

  2016年8月27日与28日之间的某个瞬间,14岁的杨壮壮(化名)死了。

  那天,家住河南商丘民权县郭庄村委杨村的他在离家大约100米开外的一口水井边,将牛仔上衣脱下,把身上的几张一元纸币和硬币摊开放在衣服上,摘下了惯用的黑色耳机放在一旁,在做这些事之前,他或许还踢倒了附近几株即将成熟的玉米杆子。

  没有留下只言片语,杨壮壮就这么离开了这个世界。当早已冰冷的尸体从直径只有40厘米的井里被打捞上来时,人们发现,这个叫壮壮的孩子其实并不壮。

  杨壮壮生前因翻院墙被发现,杨俊奇曾对杨壮壮作了一番批评。我就说你这样不对,以后不能这样。说的最重的话可能就是你信不信我告诉你妈,让她揍你,你以后再这样要是被别人抓住了,小心别人揍你揭不开(没面子)。

  此时,又有几位村民路过围了过来,大家打了个圆场,就让杨壮壮离开了。走的时候,杨壮壮取下眼镜,揉了揉眼睛,说话声音有些哭腔。

  杨壮壮的死,打破了杨庄宁静的夏日,也改变了同村邻居青年杨俊奇的命运轨迹。

  据此,杨壮壮父母以儿子溺亡与杨俊奇批评存在关联为由,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俊奇给予民事赔偿。随之而来的,是这起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让这起往事悲剧多了一分耐人寻味。

  2017年3月2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俊奇对于杨壮壮的死亡存在过错,驳回了杨彦华一家的诉讼请求。

  然而,杨彦华一家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判决结果和一审结论迥异。

  2017年7月2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杨俊奇承担杨壮壮死亡后果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对于和一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杨俊奇表示难以理解。

  除10万元的赔偿金额外,更让杨俊奇难以接受的是判决书上的一段说辞。

  判决书认为:杨俊奇对杨壮壮的批评教育有对他造成了心智压力和影响的可能,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杨壮壮虽属自溺身亡,但无证据证明当日有其他导致其可能自溺轻生诱因的存在,如果不是外来不当行为诱因的存在,实难想象一名未成年人独自走向玉米丛中的深井自溺寻死。认定,杨俊奇对杨壮壮的批评教育后缺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有违反民事诉讼中的权责统一原则。

  “意思就是因为没有找到其他的原因,所以我批评他就是他自杀的原因,而且我还要为此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杨俊奇说,当得知判决结果后,他便下定决心,不予支付这10万元的赔偿,“我没有亏良心,我做了对的事,为什么要赔钱!?”

  2017年9月,杨彦华一家申请了强制执行,今年春节,杨俊奇发现,他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转眼间变成了“老赖”,现在已经买不了机票和高铁票了。

  “我的工资也直接会被划走,没办法,我现在工作也没了。”

  杨俊奇很无奈,对于这样的结果,他最终选择了申诉“喊冤”。时至今年4月17日,杨壮壮已去世269天,而杨俊奇则一直奔走在申诉的路上。他说:“批评他人几句,就得为他人的死赔钱?我不服!”“我既没有打、也没有骂,怎么就说他的死亡和我有关系!?”而杨俊奇也想不通,他自认尽了一个普通人应该尽的本分,却为此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现在,他还在为继续打官司奔波,“必须打到底,我要争这一口气。”

  法律解析:杨壮壮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杨俊奇作为批评者,在批评教育管理时,其言语是否必须充分考虑其的心理承受能力,是否有义务在批评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并意识到保护?

  在受到批评后,杨壮壮或许是因为被批评采取过激行为跳下水井自杀,杨俊奇是否应当认识到这种行为会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小编认为,对杨俊奇不能强加如此责任,也不具期待可能性,更无义务。由于杨壮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而法院二审判决书中,所谓的权责统一原则并非民法的基本原则,裁判理由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则去解释有牵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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