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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教书育人的职业技术学院老师,安某竟然应以前学生陈某的请求,联系自己现在的学生杨某帮助其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结果在考试现场被当场发现。三人均触犯刑律构成代替考试罪,近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分别单处罚金。
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人陈某,是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老师安某曾经教过的学生。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陈某联系安某,让其帮忙找人代替自己参加2017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某即联系自己现在的学生杨某,让其代替陈某参加考试,征得杨某同意后,将陈某的手机号码告知。2017年10月27日,陈某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当面交与杨某。28日,杨某在乌鲁木齐市某中学考场代替陈某参加成人高考时被监考人员发现。
今年3月22日,乌市沙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陈某犯代替考试罪,各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安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一审判决后,三人未提出上诉。
法律链接: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如何认定和量刑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相关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
本案中,陈某让杨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分主、从犯。在本案中,不仅参加考试的杨某以及被代替考试的陈某涉嫌该罪,作为中间联络的老师安某,其在案件中起到了介绍帮助作用,因此,也要将其作为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大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实对待考试,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及他人的前途开玩笑。
相关链接: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
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