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夏天,很多爱运动的人都会选择游泳这项运动,但河南洛阳偃师曹大姐在前两天的一次游泳时,发生了意外。
事发当天,八点三十八分的时候,曹大姐在泳池中已经没有动静。监控画面上当时间变成八点四十六分的时候,终于有游客看出了不对劲。“这个时候,他们
就发现了,赶紧去救人。等120赶到的时候,人已经不行了。”
就在家人查看监控时,突然发现了一件事。“这个时候,大家去救人了,但是旁边没有看到一个救生员。”
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规定,超过250平方米的游泳场所必须配备救生员,而这家泳池的面积大概在600平方米左右。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记者和曹大姐的家人一起来到了位于洛阳偃师体育场附近的水立方游泳馆。据悉,出事以后,这家游泳馆就再没开门。
记者拨通了泳池负责人的电话,对方表示,泳池是配有救生员的。但曹大姐出事的时候,救生员出去买烟了。
曹大姐出事之后,家人通知了曹大姐的爱人老袁。平时老袁陪爱人的时间不多,本来他还计划着带妻子出去旅旅游,如今,这成了他最大的遗憾。采访的过程中,老袁看着最后一张照片,放大缩小反复好多次,他说,真想再看看她笑起来的样子。
法律链接:侵害生命权纠纷
在经营场所内发生人员溺亡事件,本身就说明其在经营过程中安全保障方面存有漏洞,提供服务过程中有瑕疵,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最低限度注意义务,侵害消费者了生命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一个提供游泳池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保证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免于损害,而该女子进入游泳馆洗浴发生溺亡,证明其提供有偿公共服务时存在安全漏洞和组织管理瑕疵,救生人员配备不足,无法交接,游泳馆未履行必要限度的注意义务和先行、及时的救治义务,因此应该在此次死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救生人员在外出时,未向馆方报备交接,虽然存在一定的失职,但馆方作为用人单位,对救生员未尽到安全防范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受害方可向游泳馆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