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开始,被告人宗冉伙同被告人王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被告人宗冉负责编写程序,使微信公众号可依据指令将存储在云服务器上的文字作品推送到指定邮箱,实现传播文字作品的功能。
2015年8月,被告人陈令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被告人宗冉、王旭支付合作费用,获得上述传播文字作品功能的权限。被告人王旭提供个人支付宝账号收取合作费用。后被告人陈令杰通过淘宝网店“墨墨的图书小馆”“优加云推送”销售激活码,用户使用该激活码在被告人陈令杰运营的“优加书院”“优加云推送”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操作后,可通过邮箱获得存储在云服务器上的文字作品。
经查明,涉案作品侵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在北京市海淀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700部。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先后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接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案,遂立案侦查。2017年6月3日,经海淀区检察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执行逮捕。
2017年12月1日,海淀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18年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令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宗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王旭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本案系国内首例利用电商、社交、云存储多平台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云存储平台存储侵权资源,利用通讯协议端口搭建社交平台与侵权资源的联系,后在电子商务平台向互联网用户销售获得侵权作品的“通行证”激活码,实施的是一种利用多平台领域相互关联作用的侵权行为,作案手段隐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投诉,要求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证保全侵权事实,取得公证书证据。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