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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太被车撞倒又被两车碾轧致死 多车碾轧责任如何划分

大律师网 2018-05-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八旬老人牛女士推着三轮车在经过路口时被缪某开车撞倒,缪某随后开车逃逸。此后,牛女士又遭到两辆机动车辗轧,当场死亡。经交通队确认,缪某负主要责任,另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撞倒女子后逃逸 男子被判3年半

  八旬老人牛女士推着三轮车在经过路口时被缪某开车撞倒,缪某随后开车逃逸。此后,牛女士又遭到两辆机动车辗轧,当场死亡。经交通队确认,缪某负主要责任,另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5月10日,通州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3年6个月。

  检方指控,1月19日5时20分许,被告人缪某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西侧路丛林庄路口时,将推人力三轮车的牛女士连人带车撞出,缪某随后驾车逃逸,后牛女士又被两辆机动车辗轧,造成牛女士当场因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缪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后两辆车负次要责任。1月19日9时18分,缪某打电话报警投案。

  检方认为,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州法院认为,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惩处。缪某自行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通州法院一审以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多车碾轧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8旬老太被车撞倒又被两车碾轧致死 多车碾轧责任如何划分

  多车碾轧是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

  1.共同侵权的含义

  共同侵权行为,广义的理解,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加害人实施的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主观的共同侵权,或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或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或称共同危险行为;拟制的共同侵权,即教唆、帮助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指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即主观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属于狭义的共同侵权。

  2.分别侵权的含义

  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前者分别实施,后者共同实施。分别者,为各自实施,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没有相互联系。共同者,为一起实施,数个行为人或者在主观上相联系,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在客观上有联系,数个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

  3.本案属于分别侵权行为

  依据案情来看,多车碾轧事故中不存在多车同时对受害人进行碾轧,故造成事故同一损害后果的是数个侵权行为,且行为人在二人以上。侵权行为人之间并不存在主观意识上的联络和积极性,且侵权行为各自独立,属于无意识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因此事故中不存在共同过失和共同故意。所以本案属于分别侵权行为,能够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肇事司机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在事故发生后又未能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多车碾压事故的发生,对于受害人的伤亡都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三辆车碾轧,符合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要想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还必须具备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这个条件。

  在多车碾压行为中,前车和后车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前车的行为恰好是后车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力的构成因素,使前车行为与后车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损害,构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此种多车碾轧行为,就是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如果能够划分原因力比例,则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如果不能划分原因力比例,则平均承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关证据划分原因力比例和责任大小,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做法,这恰好是认定多车碾压行为责任比例的最好办法。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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