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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管罪犯再犯新罪一法官涉玩忽职守 看守所被指不予收押罪犯可以吗

大律师网 2018-05-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昨天,央媒曾报道了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一名名叫杨文鹏的罪犯被看守所拒收,脱管后再犯新罪致1死1伤,被问责法官称“我是替罪羊”的新闻,引起舆论较大关注。

  近日,已被取保候审的张晓红向媒体反映称,自己是这起渎职案件的“替罪羊”,她并不是那名罪犯的主管法官。并称,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这起渎职案件有着怎样的来龙去脉?司法责任该如何追究?

  强迫卖淫被判12年,罪犯“被放”持刀群殴致1死1伤

  2015年3月12日,差两个月就满21岁的杨文鹏因强迫卖淫罪被灵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主审法官为灵宝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张波瑞。但被判处刑罚后,杨文鹏一直处于自由状态。2015年11月30日,杨文鹏在灵宝市某酒吧附近参与一起群殴过程中,持刀致1死1伤。

  时任灵宝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红称,作出判决后,主审法官未将杨文鹏及时收监执行:“判决后,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这个人确实是有病,应该是有尿毒症。在法院阶段是取保的,判决后再收监(这种情况)也是很多的”。

  法院作出判决后,一般由主审法官办理刑罚执行的相关手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罚执行程序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立即将罪犯交付执行。

  2015年3月17日,灵宝法院对杨文鹏案宣判。当年4月1日,仍被放任自由的罪犯杨文鹏以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张晓红说,此前这类案件由刑庭自己受理决定,但2014年12月底,根据河南省高院文件,刑庭收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移交审监庭审查:“省高院出台了一个文件,要求这类案件可以由本院的审监庭来受理。我们院在2014年的12月底要求审监庭来受理这类案件”。

  杨文鹏再犯新罪案发快一年后,2016年11月2日,主审法官张波瑞在接受灵宝市法院纪检组的调查时称,2015年4月2日少年庭的书记员将杨文鹏一案的全部材料移交审监庭张晓红庭长,此后,相关材料两次被审监庭退回。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激增,刑庭被指滥用职权

  张晓红称,退回是因为他们送来的相关材料,不符合省高院相关文件的受理条件。此外,她还认为,刑庭有滥用职权、谋私枉法之嫌。张晓红说:“我们这一二十年里总共也没有办过超过五个监外执行的案件,因为这种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是很罕见的。陆陆续续这几个月时间就一下弄了8名罪犯,包括杨文鹏案。这8个里面,有一多半是醉驾的罪犯。那我想醉驾的罪犯难道都有病吗? 这人都在外面,是很危险的”。

  2015年7月,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到三门峡就此类案件调研。张晓红称,根据省高院张云龙庭长的要求,判实刑的罪犯必须先收监。

  因超期、文书不全,审监庭拒接罪犯材料

  张波瑞向法院纪检组称,2015年8月,少年庭将杨文鹏等3名罪犯向看守所交付执行,杨文鹏因患病太重看守所不收,但不出具任何手续。由于没有看守所的拒收证明,少年庭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又将包括杨文鹏案在内的2起案件移送审监庭,但庭长张晓红仍以没有看守所的拒收证明不收材料。张晓红对此解释称:“他们这3个案件都是没有强制措施文书,不符合条件我肯定不能收,我们这个要求有一个强制措施文书他没有”。

  根据2014年8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杨文鹏提出申请时已经超过了省高院规定要求的期限,而且少年庭审查后移送来的材料中没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这几个条件都不符合。当时也没人来跟我协调这个事。他们庭长也没有来,院长也没有跟我协调说这个人确实是收不了,看咱们内部怎么解决一下”。

  实际上,罪犯杨文鹏如果确有尿毒症,成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很大,但由于看守所不出具拒收的证明,因此从形式要件上无法符合省高院的文件要求。

  灵宝法院党组突做决定:无条件收案

  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灵宝法院内部没有解决好杨文鹏案件的材料移交问题。戏剧的是,就在罪犯再犯新罪的21天前,灵宝法院党组作出决定,要求审监庭无条件收案。

  灵宝法院党组作出决定的日期是2015年11月9日。张晓红说,院党组作出决定后,她一直没有收到少年庭送来的移送案件的材料:“事后我还奇怪,这有二十多天她没有给我移送。当时的原因是我还要办一审案件,我们单位要求结案率是100%。所以说我们那个(分管)院长(张克民)他把那个案件收了之后,想着让我先结案,放在他跟前就没告诉我”。

  出事后灵宝法院未上报,张晓红称自己是“替罪羊”

  罪犯杨文鹏的主审法官张波瑞在接受内部调查时称,2015年11月12日,她把包括杨文鹏案在内的2个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交给审监庭的主管院领导张克民,但送达回证没有签字。当年11月30日,罪犯杨文鹏再犯新罪。张晓红称,案发后,灵宝法院没有及时向上级汇报此事。“这个牵扯到违纪和违法了。这个事一直就放在那,就隐瞒了,没有报。2016年三门峡检察院的公诉局发现这个案件之后,这时候我们院长(时任院长卫秀萍),直接很武断地给检察院回复就是我渎职了”。

  三门峡检察院2016年9月27日向灵宝市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汲取教训,杜绝再发生类似问题。

  案发10个月后,三门峡市检察院才发现灵宝法院渎职的问题。2016年9月27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就此事向灵宝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吸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2016年11月15日,灵宝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张晓红。

  灵宝市检察院的告知书显示,2017年1月12日张晓红涉嫌玩忽职守案就已侦查终结,拟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3月左右,时任灵宝法院院长卫秀萍被调离,不久当选为三门峡陕州区法院院长。而被批捕后的张晓红,在看守所被羁押三个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至今,张晓红涉嫌玩忽职守案,仍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已超出审查起诉期限。她说:“应该是依法提起公诉呀,因为现在已经超期一年了。认为我有罪你就起诉,你如果认为我无罪,你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灵宝市法院:没有把张晓红推出去承担责任

  张晓红称,此案悬而未决,让她备受煎熬。此前,该案由灵宝市检察院立案审查,但因张波瑞法官曾在灵宝检察院工作二十多年,且其丈夫唐洪敏担任灵宝检察院副检察长多年。灵宝检察院应整体回避但初期未回避。举报后,案件由渑池县检察院异地管辖。4月9日,渑池县检察院主管此案的副检察长古玉敏在电话答复张晓红询问案件进展时,这样表示:“那个案子给市院都汇报过了,还没有最终确定意见,估计很快就会决定。最终意见经市院来决定,我们也有不同意见,不是一种意见”。

  4月10日,三门峡市检察院的知情人士告诉媒体记者,他们内部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此案已上报省检察院。并称,案件历经几级检察院审查,一定会有公正结论:“这个现在检委会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现在是报请到河南省检察院了,正在请示当中。省院反馈以后,再给你正式答复”。

  为何此案在严重超期的情况下,迟迟不做出决定,记者以发函、致电等形式多次联系河南省检察院宣传部门,负责同志4月11日回复短信称,“正在了解有关情况,稍后联系”,此后再无回复。而就河南省高院出台相关文件的制度设计,记者希望采访到文件起草人省高院张云龙庭长,省高院宣传处工作人员乔良称,不接受媒体采访。

  记者想进一步核实了解到的案件基本事实,灵宝市法院回复媒体称不便接受采访,并表示法院从没有把张晓红庭长推出去承担责任。“只是说叫她要配合调查。这个事我问了我们纪检部门了,我们也没有权力也不可能叫自己人去承担这样的责任”。

  脱管罪犯再犯新罪致人死伤,当年拒绝将罪犯监外执行的张晓红,却成了唯一被追责,受到牵连的法官。而同意“放走”罪犯的主审法官、法院的领导和看守所,为何都能免责?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超出法定期限一年多,属于严重的法律问题,为何不问责?张晓红说自己是“替罪羊”,她替了何人之罪?媒体将继续关注。

看守所可以拒绝收押的情形

脱管罪犯再犯新罪一法官涉玩忽职守 看守所被指不予收押罪犯可以吗

  看守所: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犯。

  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以下三类人不予收押:

  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是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另外,对于监狱方面,如果不予收押罪犯,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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