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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林背负杀人罪28年终获无罪 2018国家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大律师网 2018-05-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刘忠林曾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于2018年4月20日被吉林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5月23日下午,刘忠林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吉林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5月23日下午,刘忠林在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李会清的陪同下,前往吉林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该赔偿申请主要内容包括5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7874199.96元、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和省级媒体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伸冤费用支出50万元、后期治疗费30万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667万余元。

  刘忠林曾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于2018年4月20日被吉林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刘忠林被关押25年多,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出狱时他双手十指指甲坏死、变形,右脚趾因坏死截肢。

  申请书

  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索赔787万余元

  该案案发于1990年10月28日,刘忠林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判处死缓,1995年被吉林高院核准死缓。

  2016年1月22日,失去自由9218天后,50岁的刘忠林刑满释放。据公开报道,他是目前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获得自由的赔偿请求人没有任何谋生技能,只能靠当保安、打零工维持生计。如今赔偿请求人孑身一人,“房无一间、地无一垄”,甚至背负沉重债务和终身残疾。

  据此,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告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依法有权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鉴于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284.74元标准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共计7874199.96元。

  出现抑郁症状需治疗,索赔精神损失800万元

  刘忠林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伸冤费用支出50万元(包括赔偿请求人及家属数次到长春、北京等地申诉、控告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律师费、误工费等)。后期治疗费30万元。

  2016年服刑期满出狱的刘忠林双手十指指甲坏死、变形,右脚趾因坏死截肢,并换上严重抑郁。亲人和邻里表示,刘忠林被侦查机关抓捕前肢体健全,其肢体受损是羁押期间产生。刘忠林自称遭受刑讯逼供。

  申请书显示,错误判决使赔偿请求人背负“杀人犯”之名长达28年,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身体创伤,至今无法与人正常相处与沟通,甚至出现精神抑郁症状,后续仍需要继续治疗,赔偿义务机关应支付精神抚慰金和治疗费。赔偿请求人蒙冤以来,刘忠林和家属申诉多年,产生了巨额差旅费、律师费、误工费,这些费用亦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与此同时,申请赔偿事项还包括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和新华网、《吉林日报》、《辽源日报》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

2018最新国家赔偿金新标准是多少

刘忠林背负杀人罪28年终获无罪 2018国家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在特定情况下,有以下13种情形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6种情形为: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但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司法解释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7种情形为: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但有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相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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