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六旬老人在景区游玩时上树摘杨梅,树枝断裂致其不慎摔落身亡,景区是否应该担责?花都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多万。
花都区法院审理查明,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某景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这一行为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某山村村委会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096.17元。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二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应配备适当的人员对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因此,在景区内发生意外,只要景区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就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不应无限制扩大,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合理使用设施设备的过程中,因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致损或者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损害扩大。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