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申请执行人诚挚地道歉”。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表示悔过。
这是一起因卖房引发的拒不履行判决的刑事案件。检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杨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杨先生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海淀区房屋。后杨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但李某拒绝配合过户,故杨先生将李某起诉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杨先生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配合杨先生办理海淀区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人李某仍不配合过户,杨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将其名下另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屋过户给其母。2016年7月,因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西城法院将李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司法拍卖。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房屋拍卖款54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同月,被告人李某将上述54万元悉数转移至其母账户内,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
针对被告人有关因西城法院拍卖涉案房屋而无法履行过户义务的辩解,经查,在海淀法院判决生效后到涉案房屋被西城法院拍卖前,被告人有8个月以上的时间可以通过变卖名下其他房产,或将购房人杨先生应给付的卖房款转交西城法院等方法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使涉案房屋得到解封,进而履行海淀法院判决确定的过户义务。
但被告人在接到终审判决及海淀法院执行通知后非但不主动申报财产、说明情况,反而将其名下其他房产转移过户给其母亲,以此设置障碍逃避执行。正是因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才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此种情况不属于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形。
另,被告人在收到西城法院转来的54万元拍卖余款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1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义务,但被告人却将54万元全部汇入其母亲名下,意图转移、隐匿财产,该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抗拒执行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的家属于2017年12月20日代为缴纳违约金、利息等费用17万余元。鉴于被告人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1、 过户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2、非普通住宅交易时契税按房价5%缴纳,无论取得产权满不满五年,都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万分之十的印花税。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价1.9%交纳,其它不变。
直系亲属间房子过户要交多少税?二手房税费约为要过户的房产份额的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报税价是你们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较低的评估价。你们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你们的价计税。低于的话就按系统的评估价计算。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