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其与腾讯公司均是互联网企业,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腾讯QQ和QQ空间是腾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腾讯公司作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力和控制力。
字节跳动公司发现,当互联网用户通过腾讯公司经营的QQ空间分享、发布头条网网页链接时,腾讯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对用户访问头条网内容进行拦截、屏蔽,妨碍用户正常访问今日头条网站。同时,腾讯公司还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认为,腾讯公司作为在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力和控制力的知名互联网企业,应通过正当手段和同行业企业公平竞争,不应凭借自身行业优势资源和地位,排挤今日头条,妨碍用户正常访问今日头条网站内容。腾讯公司虚假提示的行为,更是严重贬损和降低了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今日头条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腾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损失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主观上有过错。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