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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毒贩庭审时跳窗逃跑 判决前逃跑的被告人会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18-06-27    100人已阅读
导读:6 月 26 日上午,南通开发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一名贩毒嫌疑人跳楼逃脱,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关城门预案正在抓捕。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马廷江(男,33岁,身份证号码为510125198507033514,四川人),是在26日上午9:40,在南通开发区法院二楼厕所跳下逃脱。根据南通市公安局领导要求,启动关城门预案进行抓捕。南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发布通报时强调,此案是真实的,不是演练。请各单位按要求开展工作。目前警方已经悬赏5000元征求线索。根据南通公安局指示,启动关城门预案。

  罪犯特征:身着黑色圆领T恤衫,前有方形印花图案(尺寸为20*30CM,图中有LOM字母)。头发较短,长方脸。

  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6日下午17:57发出《关于被告人马廷江脱逃的情况说明》,详细公布了毒贩马廷江逃跑细节。

  《情况说明》称今天上午10时,本院刑事审判庭拟对马廷江等三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进行宣判。9时40分许,正在候审的被告人马廷江提出要上厕所,未经法警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本院立即组织搜捕,同时报告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现正在全力追捕之中。后续相关情况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被告人马廷江基本情况:马廷江,男,1985年7月生,四川成都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50703351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

开庭时被告人突然逃跑如何处理

南通一毒贩庭审时跳窗逃跑 判决前逃跑的被告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在离监庭审期间,趁机脱离监管,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前罪数罪并罚。抓获后需要重新侦查,重新起诉和审理。鉴于他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脱,应当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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