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业主将小偷正面照贴小区大门引争议 侵犯了什么权

大律师网 2018-07-05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业主将小偷正面照贴小区门口获点赞,这样做违法吗?

  一个多月前,成都同和路一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不久,警方抓住一名小偷。在指认现场时,生气的业主将小偷正面照片拍下,并打印出来贴在小区门口。照片在小区门口张贴一个多月。对此,小区业主纷纷“点赞”,称能警示和威慑盗贼,但路人发现后认为“要不得”,涉嫌违法。

  照片被贴小区大门

  7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采访了多位住户后,大致还原了事情经过。

  一个多月前,小区连发盗窃案。6月初,警方将一位小偷带到小区指认现场。见到小偷被抓,大家都很高兴,纷纷拍手叫好,不少人拿出手机拍照。

  之后,有人将所拍照片打印出来,配上“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惩罚”的字样贴在小区门口。记者看到,这个贴了1个多月的告示贴,小偷面部清晰可辨,身着一件黄色衣服,在小区指认现场。

  对此,小区业主表示赞同。一位周姓住户表示,因小偷太猖獗,这样能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贴出来后,大家都晓得他是小偷,就引起注意。”其他受访住户也表示,支持贴出小偷照片,认为这样可以让大家更警觉。

  但路过此地发现告示贴的市民刘先生认为此举“要不得”。这一个多月内,他多次路过该小区大门,觉得告示贴有些碍眼。“押送犯人都要戴头套,小偷也有肖像权,这样欠妥,我觉得涉嫌违法。”

  告示贴已被撤下

  记者向物管了解情况,一位物管工作人员透露:该告示贴不是物管贴出,是居民所为,其他情况拒绝采访,“你们去找派出所了解,我们不知道。”在记者采访后,小区门口的告示贴已经被人撤下。

什么是人格权

业主将小偷正面照贴小区大门引争议 侵犯了什么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民法总则》第109条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规定中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就是规定了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主要有三个基本内容:

  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独立表明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都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它包括: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

  人格自由。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是私法上的抽象自由,既不是公法上的自由,也不是私法上的具体自由权。它不是泛指主体的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也不是指财产自由、契约自由,而是经过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它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是民事主体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权利主体丧失人格自由,就无法行使任何权利,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活动。人格自由是自然人、法人享有一切具体自由权的基础和根源。作为一般人格权内容的人格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保持人格的自由,发展人格的自由。

  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人格尊严是把人真正当成“人”。因此,无论自然人的职业、职务、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有何差别,其人格尊严都是相同的,决无高低贵贱之分。

  人格尊严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表现为:第一,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是自然人、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因而,人格尊严具有主观的因素。第二,人格尊严具有客观因素。这种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作为人的尊重。这种客观因素是一种对人的价值的评价,但与名誉这种社会评价不同,是对人的最起码的做人的资格的评价,评价的内容不是褒贬,而是对人的最起码尊重,是把人真正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尊重。因而无论人的各种状况、状态有何不同,但对其尊严的评价却无任何不同。第三,人格尊严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它既包括自我认识的主观因素,也包括社会和他人的客观评价和尊重。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完善的人格尊严。

(编辑:天下无讼)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