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于7月27日对齐某等14名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法院判令14名破坏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412.84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系全省首例针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提起破坏生态环境类型的公益诉讼。
经查,去年5月至9月,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大马力吸砂泵,在长江镇江段世业洲116-117黑浮附近水域非法盗采江砂(黑细砂),累计盗采长江黑细砂60.24万吨, 价值人民币406余万元。
去年12月14日及今年3月19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分两个批次将33名嫌疑人以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今年6月5日,该院以被告人齐某等26人犯非法采矿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
在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发现,齐某等人非法盗采江砂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江砂资源,也会对长江镇江段的水利安全、水文情势、水质、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水中渔业资源产生严重损害,有必要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何科学鉴定非法采砂行为对生态坏境造成何种损害,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后经最高检推荐,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的专家现场调研后,于6月初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报告显示,齐某等人非法采矿活动造成采砂区河道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17.43万立方米,河床原始结构受损36.73万立方米,对河床和岸带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恢复水源涵养量及河床原始结构所需费用约393.9万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5.04万元。
取得了专业损害鉴定意见后,镇江市检察院与金山地区检察院联手迅速调取和完备了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证据资料,经江苏省检察院审批后,于7月27日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此外,该司法解释称,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