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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公布反腐公告:4人被刑拘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几年

大律师网 2018-08-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8月24日上午消息,京东集团近日发布反腐败公告,公布16起典型案例。其中3名员工因接受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1名员工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商品,涉嫌“职务侵占罪”,都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8月24日上午消息,京东集团近日发布反腐败公告,公布16起典型案例。其中3名员工因接受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1名员工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商品,涉嫌“职务侵占罪”,都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以下为公告全文:

  京东集团反腐败公告

  为加深对《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的理解与学习,特此公告京东集团近期查处的典型腐败事件,请各部门组织全体同事结合这些惨痛的教训认真组织学习《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提升团队廉洁自律,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

  这些腐败事件的查处,也得益于供应商及其他合作伙伴、京东员工参与到京东集团诚信经营的监督体系中,京东集团发布的《京东集团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以及《京东集团廉洁奖励试行办法》得到员工和合作伙伴的高度认可,在此向所有积极参与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京东将一直秉承“正道成功”的理念,与社会各界协力共筑反腐败之长城,打造反腐生态圈,共同建设阳光、透明的商业环境。

  1、京东物流西南区域分公司快运部城配运输管理部机构负责人任兵,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承运商好处费及礼品馈赠。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九条,予以辞退处理。同时任兵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京东物流华中区域分公司大件物流部安装运营部机构负责人黄川,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服务商的好处费。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四条,予以辞退处理。同时黄川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京东金融保险业务部综合管理部消费者业务部渠道运营人员燕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并违规向供应商提供运营支持。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六条,予以辞退处理。同时,燕峰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集团大客户部华北区大客户部运营岗员工颜嘉意,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五条,予以辞退处理。同时颜嘉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京东商城时尚事业部男装及奢侈品部采销经理张玲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部门同事穆海洋引进其弟弟所经营的公司,并给予资源支持,同时向穆海洋行贿。张玲玲、穆海洋二人行为分别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四条,予以辞退处理。

  6、京东商城时尚事业部内衣童装部招商人员郭智铎,在职期间向多家供应商借款。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五条,予以辞退处理。

  7、京东商城时尚事业部女装部配饰部采销经理李红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合作供应商的好处费、礼品,收受供应商贿赂。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四条、十九条,予以辞退处理。

  8、京东商城家电事业部大家电运营部运营岗田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商家贿赂、礼品等。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四条、十九条,予以辞退处理。

  9、京东商城图书文娱业务部IP整合部高级经理邸旭亮,利用职务便利在他业务管理范围内引进其借用他人身份参股的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二十一条,予以辞退处理。

  10、京东商城美妆业务部采销经理岗王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供应商贿赂,并协助供应商引进多个品牌合作。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四条,予以辞退处理。

  11、京东商城生鲜事业部特产馆运营人员王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向商家倾斜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四条,予以辞退处理。

  12、京东物流西南区域分公司大件物流部重庆大件运营中心负责人王毅,利用职务便利向其负责管理的多家京东帮合作伙伴索贿(未遂),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五条,予以辞退处理。

  13、京东物流华南区域分公司物流规划实施部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朱志云,任职华南建仓项目经理期间收受供应商好处费。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四条,予以辞退处理。

  14、京东物流河南省区分公司人力资源部HRBP岗郭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劳务派遣供应商好处费。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四条,予以辞退处理。

  15、集团招采中心供应商管理部供应商管理岗于丹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及参加供应商付费的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辞退处理。

  16、京东金融保险业务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周鑫、消费者业务部渠道运营人员李佳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并违规向供应商提供运营支持。其二人行为违反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第十六条,均给予辞退处理。

  京东集团

  内控合规部

  2018年8月24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数额较大

京东公布反腐公告:4人被刑拘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几年

  《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较大”是指受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表现在哪些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

  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

  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

  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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