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下旬,宁波的天还是很火辣的,怀有身孕的某餐饮店职工王小姐带着一肚子委屈来到了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她说,自己被辞退了,公司给的理由很奇葩:因为没有及时汇报工作!
王小姐说,一年前的7月,她进入宁波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的职务,双方约定工资为“保底+业绩提成+加班费”模式,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王小姐一直恪尽职守,公司对她的表现也还满意。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乐呵呵地把这个消息和同事分享了。
喜悦和乐的氛围,在7月初的一天发生了转折。那天晚上22点23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由于当时已经较晚,不属于上班时间,王小姐因已入睡未及时回复。于是,10分钟过后,这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辞退了”。
第二天一早,在王小姐去店里上班时,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
之后,王小姐来到了服务中心信访,中心为其聘请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刘律师与王小姐进行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而这一天距离王小姐被辞退,只有15天时间!
从上文事件可知该公司存在两处违法行为。
第一,没有及时与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二,王小姐怀孕期间受法律保护,因未及汇报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外,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所以,该公司因王小姐工作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王小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且,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小姐支付赔偿金。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