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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扬言跳轻轨致30万乘客滞留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

大律师网 2018-09-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因欠下债务,武汉男子欲跳轻轨自杀,致轨道交通一号线全线列车停运40多分钟,沿线近30万乘客滞留。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那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

  因欠下债务,武汉男子欲跳轻轨自杀,致轨道交通一号线全线列车停运40多分钟,沿线近30万乘客滞留。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以扬言跳轨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今年2月8日下午4时46分许,一男子从汉口友谊路轻轨站下行方向(往汉口北方向)站台处进入轨道区间,翻上一侧挡板,欲跳轨轻生。站务员发现异常后,迅速上报情况,并靠近该男子安抚其情绪,劝导其不要作出过激行为。

  下午5时许,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接到报警,迅速组织警力奔赴现场,制定周密方案处置。武汉市公安局指挥调度中心随即调集附近派出所、警务站及交通、消防等部门前来支援。现场民警一边与男子沟通,劝其冷静,一边寻找时机施救。下午5时30分,两名民警趁男子打电话放松警惕瞬间,进入轨道区间,成功将其救下。

  事发晚高峰时段,轨道交通一号线上下行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约30万乘客滞留。警方出动多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路面交通方圆两公里严重拥堵,交通瘫痪,因为拥堵造成群众110报警达19次之多,严重影响了友谊路轻轨站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

  事后,民警跟进调查发现,这名男子姓姚,现年33岁,因欠下6万余元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精神压力特别大,因此产生了轻生念头。

  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杨明介绍,自杀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不追究责任。但如果因为自杀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就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姚某拒不接受现场人员的劝阻,并持续用手机与其家人联系,给老婆发微信说将要成为网红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姚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的一审判决。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

2018年扬言跳轻轨致30万乘客滞留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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