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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庭审中趁法官转身撕毁庭审笔录 扰乱法庭秩序罪如何处罚?

大律师网 2019-03-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李某因不满庭审结果情绪激动之下当庭撕毁庭审笔录,藐视法庭纪律,其行为是否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某物业公司诉李某等六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部分业主哄闹法庭。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李某等六人均拒绝在庭审笔录签字。且李某核对笔录时,趁法官转身之际,故意撕毁开庭笔录,法警迅速出警将李某控制。

  法官对李某进行严厉训诫,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承诺今后不会再犯。

  庭审笔录作为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客观真实的记录,是司法权威的象征。李某撕毁开庭笔录的行为符合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

  因此密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万元及拘留1天的处罚决定,现李某已全额缴纳了罚款。

什么行为属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女子庭审中趁法官转身撕毁庭审笔录 扰乱法庭秩序罪如何处罚?

  1、哄闹、冲击法庭  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2、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1)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威胁是指以作出对他人人身、名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的行为。殴打是指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包括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2)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诉讼参与人是指正在法庭上的当事人、辩护或代理律师、证人、鉴定人等。

  3、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法庭设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诉讼文书、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案件材料。此种情形主要包括故意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夺、损坏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这是兜底性条款,除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形,以及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以外,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需要进行处理,从而为打击不断翻新的其他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预留一定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例如,在法庭庭审时高呼口号的,在法庭上自杀自残的,在法庭上脱光衣服的,未经法官许可擅自退出庭审甚至集体退庭抗议的,等等,均可按此种情形处理。

扰乱法庭秩序如何处罚?

女子庭审中趁法官转身撕毁庭审笔录 扰乱法庭秩序罪如何处罚?

  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威胁和损害。同时,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刑法》对法庭给予特别严格的保护,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全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时常考虑到群众观点、诉权保障、社会效果等原因,该进行处罚而未予适用或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权威,甚至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冲突,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律师诉讼权利的限缩,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的处理顺序是先罚款、拘留后刑事制裁,一般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足以运用刑罚手段,先予以非刑罚处罚,只有严重的才动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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