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江县小学教师叶某被认定猥亵两名女生,一审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刑6年。判决书显示,叶某曾在上自习课期间,趁女生覃某写作业在教室对其进行猥亵,法院认定其系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
2019年5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猥亵儿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叶某在校期间,常有拍学生头部、背部、屁股和大腿的行为。德江县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秋季学期的一天中午,叶某叫五年级学生张某、刘某到其家中,帮助其登记班级考试分数,后刘某有事先行离开。叶某在张某登记完分数后,拿手机给张某玩耍,并将其拉坐在自己大腿上,进行猥亵。张某感觉不妙,将手机还给叶某后离开。
此外,2018年12月12日上午,叶某在二年级二班教室让学生自习,其走到最后一排,与学生覃某、杨某同坐一条凳子,挨着覃某,趁覃某写作业,对覃某进行猥亵。
事后,叶某给覃某一张5元面值的人民币,嘱咐覃某不要告诉父母。覃某回家将此事告知其哥,其哥告诉其父母,于是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特殊监护职责,侵害对象有个是农村留守儿童,按规定应予严惩。
2019年5月5日,德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叶某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利用教师身份,对小学生进行猥亵。且有一次在教室实施,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年。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 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 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儿童年龄所作的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解答》。“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 奸 、让儿童为其口滛、手滛等。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 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