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公安”8月5日下午通报称,8月3日凌晨2时42分,蒲城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刘某某报警称:其在蒲城县迎宾路中段行走时,遭一男子暴力袭击抢包。接报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连夜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专案民警40余小时的连续工作,于8月5日16时许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魏某抓获。经突审,犯罪嫌疑人魏某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审查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