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港分子郑松泰被捕】据香港《星岛日报》消息,在香港警方今日举行的记者会上,警方指,就7月1日冲击香港立法会大楼事件,警方目前共拘捕7人。郑松泰涉嫌“串谋刑事毁坏”,现正被扣留调查。
据了解,2016年10月19日郑松泰在特区立法会议事厅内,倒插建制派议员桌上的国旗及区旗,侮辱国旗及区旗罪名成立,被判罚款5000元港币。而对此,郑松泰并未就有关行为公开道歉。裁判官在判刑时指出郑松泰在立法会会议厅内不止一次倒插国旗及区旗,第一次倒插十对(21支),第二次倒插八对(16支)。
裁判官于裁决中指出,他接纳控方对"玷污"的解释,认为"玷污"包含"玷辱"的意思,即"玷污"不一定要对旗帜有实质性的损毁或弄污,只要有玷辱含意便可。裁判官又指,任何正常及合理的人都会知道倒插国旗及区旗会破坏旗帜的尊严,令旗帜以受辱及玷污的方式被展示,故判决郑松泰“侮辱国旗罪”、“侮辱区旗罪”两罪罪成,罚款共5000元港币。
据港媒此前报道,“港独”分子陈浩天于29日晚在香港国际机场准备出境前往东京时被警方拘捕;
30日早,乱港组织“香港众志”表示其头目黄之锋在前往海怡半岛港铁站途中被警员拘捕;随后,“众志”成员周庭今晨也在家中被警方拘捕;30日上午,沙田区议员许锐宇又被警方拘捕,现于观塘警署。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