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20年改判无罪】1990年5月5日,西安电力电容器厂女工宿舍309楼4层415房间,一名女工被杀,后经警方调查认为,与妻子同住女工隔壁的火车司机王华州有重大作案嫌疑。
从1990年5月10日至8月20日,在向警方11次供述中,王华州做过三次有罪供述。但在当年,西安警方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显示,女工身体及周边物品未检出人精斑,提取到的毛发均为“O”型人毛发,与王华州不一致。并且,王华州的衣物、鞋子均未检测到人血。现场证人也没人看见王华州进过女工房间。
王华州说,警方调查期间,他遭遇了刑讯逼供。
案发4年后,此案开庭审理。1994年8月17日,王华州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父亲经济损失3000元。王华州不服提出上诉,1994年10月7日,陕西省高院维持原判。
此后,王华州在监狱共获得过六次减刑。2010年6月5日,王华州刑满释放。在监狱,王华州度过了20年零22天,总计7322天。
出狱后,他继续上诉。经过漫长的申诉与等待,2017年10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018年6月21日,陕西省高院撤销原来一、二审判决(裁定),责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12月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王华州申诉案。
王华州代理律师许小平称,从王华州刑满释放到2018年12月7日开庭,一共度过3104天,8年时间。
今年3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华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王华州无罪。
近日,王华州获得国家赔偿340万元人民币。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后,王华州曾针对其恢复医保、社保等问题与原单位有过沟通,但原单位以“当年辞退是依据法院刑事判决,辞退合理合法,原单位没有过错”为由,拒绝了他恢复工职、补缴社保的请求。
如今,王华州依旧与母亲生活在一起。10月21日,王华州表示,获得国家赔偿的钱,他想买套房,有个自己的家。他还在为恢复工职和补缴社保继续努力,“现在想过正常人的生活,对我来说,还是挺难的。”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补充: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补充: 第十九条第三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