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孕妇产下女婴】10月25日,山东67岁孕妇产下女婴引发全国关注!
枣庄67岁孕妇自然受孕产下女婴,起名“天赐”!大孙女已18岁!
10月27日上午,产妇田女士已转入普通病房。
记者从山东枣庄市妇幼保健院了解到,田女士面色红润,状态不错。据田女士介绍,转入病房后术后刀口疼痛感明显,说话无力。和之前自己年轻时怀一胎二胎的感受不同,田女士直言这次实在是太痛苦了。
目前孩子的情况良好,各方面指标都很正常,仍在ICU中观察。
产妇称怀孕完全是个意外
说到当初自己怀孕,田女士称这完全是个意外——
2015年,田女士身体不适,高血压、难受、走路也没劲,为了调理身体,田女士连吃了一阵子中药。一段时间下来,田女士说见到她的人都说她脸色红润了,看上去也显得年轻了,走路也有劲了。
2018年,田女士患过一次脑梗死。在医院治疗期间,用了一些活血化瘀的药。
“早上用了药,晚上就来例假了。”
从那之后月经变得非常正常,对此,田女士也很害怕,怕是身体出了问题,因此到处去医院做检查。
2019年1月份,田女士再次到医院做检查时,被告知怀孕了。
至于老龄怀孕生子一事,田女士和老伴黄先生都说是意外。
“如果想要孩子的话早就要了,也不用等到现在这么大年龄再要,纯粹是意外。
知道自己怀孕后,田女士一开始并不打算要这个孩子。但是黄先生却坚持要生下来,加上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的专家和医生都非常重视,在产前成立专家组讨论意见,在产后还专门建立了保健微信群,保障孩子万无一失。孩子后续的产检都很顺利。
最终,老两口决定将这个孩子生下来。
产妇儿女曾激烈反对:要生就断绝关系
但是,老两口的子女却坚决反对父母的决定。黄先生的一儿一女早已结婚生子,小孙女今年已14岁,正上初中。得知田女士怀孕后,或许是担心母亲的身体,也或许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女儿并不支持父母再要个孩子,让他们去打胎,不然的话就跟他们断绝关系。记者也在病房里看到,除田女士老伴外,产妇的其他家属并没有露面。
黄先生说,
“我们给孩子取名叫天赐,意味着老天赐给我们的礼物,希望将来她也会喜欢这个名字。”
记者了解到,退休后的黄先生,本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最近实在太忙,他只能请假,让别人来接手自己的工作。田女士原是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的医生,退休后被返聘回医院工作。但后来因为视网膜脱落,做过几次手术,田女士便辞去了医院的工作。
老两口回应质疑:退休金够用,不拖累孩子
谈到目前网上关于孩子未来的质疑声,老两口心态很好,直言两人每月退休金一万多,不需要拖累子女。
由于早产,孩子现在还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里。不过25日,黄先生夫妻两人就已见到了她。田女士说孩子长得像他爸,鼻子特别像。黄先生也直夸孩子“小模样很可爱”。
说起初来人世的女儿,黄先生不仅脸上的笑意丝毫掩饰不住,他还伸出双手学着孩子扑腾的样子,眼里笑里都是幸福。
言谈中能感受到黄先生是一位细心的人,而事实上,在家里他也确实包揽了几乎所有家务。
“两个孩子基本上都是我带的,孩子的包被等都是我来包,老伴都不会,孙女现在也跟着我。”对于即将到来的奶爸生活,黄先生似乎并不担心,因为他自认经验丰富。
不过,黄先生夫妻俩毕竟已届高龄,对于小天赐今后的生活,自然也成了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对此,黄先生坦言虽然也会想到将来要面对的问题,但儿孙自有儿孙福。“她的到来反而让我们觉得更年轻了,而且我俩身体条件也不错,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有生之年照顾好她是没问题的。”黄先生还说争取活到100岁。
67岁高龄产妇本该是绝经的年龄,还能诞下生命不可谓不是奇迹,不过冒这么大风险生育真令人捏一把汗,还好母女平安,老来得女是很惊喜,不过成年子女也曾发出狠话“生育就断绝关系”,当事人也回应退休金够用,不过年龄摆在这里,老了之后体力精力跟不上,百年后遗留小女儿一人,成年儿子女儿是不是有扶养义务,那么,亲生子女能与父母断绝关系吗?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义务吗?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通过收养关系解除父子关系
根据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生育形成的,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抚养关系形成的,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抚养的,法律是允许将自己不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子女送给别人抚养的。还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亲生,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消除,也就是断绝父子关系。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种情况下断绝的父子关系,除生物学的父子关系自然存在外,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存在了。被送养后,亲生子女长大后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也没有继承亲生父母财产的资格。
二、亲生成年子女是不能依法断绝父子关系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子女可以送给别人抚养,14-18岁之间的孩子一般不能送养,也不用送养,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或者政府接济生活长大成人。
成年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不允许断绝的。
换句话说,父母已将子女养育成人,已尽扶养义务,接下来就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了。而成年的子女不但有“义务”赡养父母,也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的。
当然,双方协议断绝父子关系后,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相安无事,法律也不能去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因此发生纠纷,法律是不承认的。如双方协议断绝父子关系后,父母不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子女将来可是有权利继承遗产的。当然,这种协议成立后,父母可以随时撕毁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1、什么是扶养义务?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2、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适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