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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代养活埋男婴 收养弃婴需满足哪些条件?

大律师网 2019-10-30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还记得山东被活埋的男婴吗?最近消息是男婴爷爷被刑事拘留。那么,被埋男婴近况又如何呢?近日,有媒体询问当地民政局被埋男婴近况:由于此前爆料的对男婴施救的周女士不符合收养孩子条件,目前,由当地福利院代养被活埋的男婴。这小家伙也真是命运多舛,被家人放弃,抛弃后,现在只能待在福利院。在我国收养弃婴需满足哪些条件?收养弃婴手续有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福利院代养活埋男婴,备受关注的山东被“活埋”男婴事件有了最新进展。10月28日,山东济南莱芜区民政局回应媒体称:正协商让男婴回到亲生父母身边。而施救者周女士达不到收养条件,“因为她有自己的孩子”,此前周女士父亲曾表示想收养孩子。

  据此前媒体报道,8月21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南白塔村村民焦兴录与周尚东在山上挖到一个活婴,报警并送到医院抢救,村卫生室医生周尚红垫付了孩子医药费。

  10月20日,媒体大规模报道此事后的第二天,曾任羊流镇民政办主任的刘玉增主动向警方投案,称被埋的孩子是他的两个双胞胎孙子之一,出生时患有重病,出院后以为孩子死亡,便将孩子埋了。后来媒体报道后才知道孩子"复活"。

  10月25日,警方通报刘玉增被刑事拘留,有律师称,其可能涉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

  10月23日,男婴生命体征平稳,符合出院条件后,村医周尚红从医院将孩子接回自己家中。由其临时监护。据周尚红自己透露,此举经过新泰刑警的同意。

  此前报道,周尚红称,10月26日晚上,小孩的父亲和姑姑上来过了,“进来就给我磕头”。据她介绍,对方还带来3万元,但自己没有收。

  周尚红提到,曾有媒体记者质疑她在救助孩子的问题上“有私心”,想领养这个孩子。“气得我回了一句,我现在把孩子救治到这个情况(两月内垫付医药费近5万元),我就算有私心有罪吗?”

  10月28日,山东济南莱芜区民政局回应媒体称,正协商让男婴回到亲生父母身边。而施救者周女士达不到收养条件,“因为她有自己的孩子”。

收养弃婴需满足哪些条件?

福利院代养活埋男婴 收养弃婴需满足哪些条件?

  按《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无论城市人、农村人都可以收养弃婴。无子女的家庭可以收养弃婴或到福利机构去收养孩子,而有子女的家庭则只能到福利机构去收养孩子。

收养弃婴手续有哪些?

福利院代养活埋男婴 收养弃婴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一)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二)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四)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六)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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