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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三口身亡 杀人后自杀还要赔偿吗?

大律师网 2019-11-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南京一家三口身亡】在本月5日,南京一小区发生惨案,该小区9栋一家三口身亡。据知情人透露,这是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男子在坠楼前曾给自己打电话表示自己不想活,要自杀。其姐报警后,立即赶往该小区时男子已坠亡。家里老婆孩子也早已身亡。目前,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看着情形是,男主将老婆孩子杀死后自杀的。那么,如果杀人后自杀法院还会判决?杀人后自杀还要赔偿吗?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南京一家三口身亡】这是怎么一回事呢?11月5号傍晚6点左右,在南京江宁区东山街道小里新寓发生一起惨剧,一家三口不幸身亡。妻子和儿子死在室内,而丈夫则坠楼身亡。

  事发后,在小里新寓小区9栋的门前,有目击者称,先前有出警的民警赶来处理,但发现男子坠楼后,当地多名警方也迅速赶来,并拉起了警戒线。在该楼栋的一楼地面上,有一辆摩托车侧倒在地上,旁边有一名男子卧在血泊之中,可能是男子坠楼时砸倒,而多名民警正在现场调查取证。

  小区一位居民称,在9栋24楼的住户家里,听说还有一对母子死在家中。据初步了解,死的这3人可能是一家三口,其中死亡的小男孩只有12岁,一男一女似是夫妻,年约40岁左右。约2小时后,警方调来车辆将尸体运走。

  小区一位知情者介绍,当时该户男主人打电话给他姐姐,称要自杀。男子姐姐赶紧报警,并紧急赶往事发小区,但当警察赶到并敲门时,该男子从24楼窗户坠楼,并当场身亡。

  随后,警察进入室内,发现还有两人死亡。有知人者称,这起惨剧疑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目前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看着情形是,男主将老婆孩子杀死后自杀的。

杀人后自杀法院还会判决?

南京一家三口身亡 杀人后自杀还要赔偿吗?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杀人后自杀还要赔偿吗?

南京一家三口身亡 杀人后自杀还要赔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杀人后当事人自杀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被害人家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被害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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