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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掉进井坑死亡 道路施工道路致人伤亡怎么维权?

大律师网 2019-11-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11月9日中午12点左右,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对面马路上,一名小孩正常行走时,突然掉入下水道井坑中。小孩父亲张飞立马找来绳子下井施救,而小孩已被湍急水流冲走,拨打救援电话后,消防、公安等部门及热心群众相继展开施救,都没有发现小孩踪影,最终小孩在污水处理厂附近的下水道发现小孩,发现时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事故发生后无人处理,经多方联系现在有关部门正处置中。掉井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而损害对象不仅是儿童,老年人甚至是成年人都有因此伤亡的事故发生,由于城市道路时常有施工,有时候施工单位有所疏忽,就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那么,掉污水井死亡责任怎么认定?道路施工道路致人伤亡怎么维权?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男童掉进井坑死亡】11月9日中午12点左右,大白天在马路上,一名小孩正常行走时,突然掉入下水道井坑中。小孩家人、热心群众、消防、公安等部门相继展开施救,试图救回孩子,最终未能成功,让在场的市民无不感到痛心。这幕惨剧就发生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附近。

  据小孩堂叔张俊成介绍,11月9日中午12点左右,他和不满10岁的侄子,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对面马路上,一前一后正常行走。在距孩子不到20米的地方,突然听到孩子大喊一声,他立刻跑了过去,发现侄子掉到了井里面,而那个井根本没有井盖,只盖了一层绿色的网。由于事发突然,他赶紧通知孩子的父母过来。

  此时,小孩父亲张飞正在武汉传媒学院对面小吃街上卖热干面,知道孩子掉入井中后,立马找来一根绳子,捆住自己下到井中,想救回孩子。张飞对记者说,当时下去之后发现水流湍急,儿子已经被冲走了。他只好爬上来打救援电话。随后,武汉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都赶到了现场。救援人员翻遍附近多个井盖,往下寻找,都没有发现孩子的踪影。

  最终,根据附近一位男子提供的信息:污水处理厂附近井道比较窄,孩子可能被冲过去后卡在那里。根据这一线索,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救援人员在污水处理厂附近的下水道,将孩子打捞了起来,此时他已经没有生命迹象。随后,孩子被送往附近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东院太平间。

  当天晚上8点30分,记者赶到现场看到,出事的井坑依然没有井盖,有人用两台废弃的共享单车盖在了上面,周围拉起了警戒线。但在现场,依然有很多人进入到警戒线内,把自行车拉开,向井中张望。记者走近发现,井道中水流声音很大,冒着难闻的热气。现场围观的一位夏先生对记者说:“如果这里没有用绿色的网铺在上面,也许小孩还能看到,就不会掉下去,用这个网铺在这里就像一个陷阱,别说是小孩,大人走路也很难注意到。”

  当天晚上9点左右,记者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东院采访到了遇难孩子的父亲张飞。他今年39岁,在武汉传媒学院对面做炒饭、热干面之类的小吃生意已有七八年,出事的男孩,是家中独子,还差20天就满10岁。他对记者说:“到现在,我都不知道该找谁为这个事情负责?在现场也没看到有人出面来解决,我很着急,就站在马路中间,后来有人把我拉开,他们说领导一会就到,但是后来也一直没看到有领导来处理。”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当天晚上7点钟,记者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宣传部取得联系。该区宣传部一位宣传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在外地,没有掌握信息。随后有武汉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出事的地点属于武汉市江夏区管辖。记者又与武汉市江夏区宣传部联系,该宣传部新闻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出事地点属于插花地带,具体由哪一区来管辖,有待进一步确认。最后记者从武汉市城管部门了解到,出事检查井为在建绿化带内污水井,目前由武汉东湖高新区建设部门和水务部门处置。

掉污水井死亡责任怎么认定?

男童掉进井坑死亡 道路施工道路致人伤亡怎么维权?

  污水井的管理单位,对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系其法定职责,施工处应有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语,而施工部门没有对其及时管理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维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没有过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施工道路致人伤亡怎么维权?

男童掉进井坑死亡 道路施工道路致人伤亡怎么维权?

  遭遇道路施工致人伤亡,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核查所涉道路级别及相应的管护主体,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发生道路施工致人伤亡事故,受害人或者家属、路人应做到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到来以后会有一个报警出警的记录,相应的公权力介入作为当时资料的记载,能作为直接的证据材料。

  2、及时将现场情况拍照录像留存,还原事发现场,因为涉案施工道路大多处于一直使用状态,事发时间与案件开庭审理间也存在一定时间差,事故发生之后现场会被维修更换设施,因时间差的原因跟事实完全不一样。越接近事发时间的证据越容易被采信。

  3、保留医院的就诊记录,病历、诊疗单等可以作为损害确有发生证据。

  4、提取监控作为证据,施工路面周围大多没有摄像头之类的摄影设施,有监控覆盖可以提取事发监控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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