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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事故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19-11-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贵州煤矿事故】本月25日凌晨,贵州织金县三甲煤矿发生疑似瓦斯突出事故,该事故造成8人被困。目前,1人获救,1人遇难,剩余6人仍在搜救中,希望剩下人平安!那么,遇难的人员可以算工伤死亡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贵州煤矿事故】11月25日凌晨,贵州省织金县三甲煤矿发生疑似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初步核实,事故造成8人被困。

  记者从现场救援指挥部了解到,截至25日下午4点55分,救护队在发生事故的41601运输巷道防突风门740米处发现一名遇难人员。眼下,运输巷道防突风门以内720巷道已恢复正常供风,720至740米间正在排放瓦斯。

  公开信息显示,织金县三甲乡三甲煤矿成立于2000年6月,经营范围以煤炭的开采及销售为主,三甲煤矿所属公司为贵州万峰矿业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该煤矿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2017年8月31日移出。

  2016年至2017年间,该煤矿因未办理环评手续即建成投产、废水处理设施故障、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多次被当地环境保护局处罚。

  目前,现场已有1人获救,正在医院接受治疗,1人遇难,剩余6人仍在搜救中。

  那么,以上遇难的人员可以算工伤死亡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贵州煤矿事故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举例计算: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785020元。(2019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8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85020元。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贵州煤矿事故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其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公民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3、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4、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5、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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