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哥哥杀害弟弟】据@广州番禺警方今天(11月26日)通报:25日7时许,番禺区大龙街某小区住处发生一宗故意伤害案。番禺警方接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通知“120”医务人员到场。
民警到场后发现,该住处有一名7岁男童(河南省人)躺卧在房内,经到场医务人员确认,该男童已无生命迹象。民警在现场控制一名男子敖某(18岁,河南省人)。经查,嫌疑人敖某与死者系亲兄弟。
据犯罪嫌疑人敖某供认,其因近期务工压力大,与父母发生矛盾,导致情绪失衡。当天上午7时许,敖某手持利器来到弟弟房间,将弟弟刺伤致死。
目前,犯罪嫌疑人敖某已被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8周岁杀人就要负刑责,有可能判死刑,这个要根据嫌犯杀人动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从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如下行为即为“情节严重”: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关于故意杀人之后的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